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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吉林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三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一般项目(包括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后期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包括基地重大项目)三类。第四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申报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相关研究课题。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省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方向。(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一般项目中的青年基金项目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主持项目研究。(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科研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等)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1-3月份作好推荐准备工作,并签署意见;3-4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和《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二)教育厅科研处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登记和对申报材料形成初审,5-6月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专家函审;6-7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8-9月由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审部门复议和审核;最后报上级领导终审批准10-11月下发立项文件并签署立项合同。(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省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四)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当年11月1日起。第九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程序:(一)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二)评审分为省教育厅形式初审、专家函审、现场答辩、复议审核、最终审批等阶段。签订《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项目合同书》)后,方能确定为立项。教育厅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或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须按本文要求并签定《项目合同书》。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吉林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三)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四)实行跟踪管理,并对有潜质的验收项目,根据专家的意见实行后期资助。(五)其他需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职责:(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对重大项目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厅审查。(三)组织与教育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四)根据承诺的1∶1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编写项目申请书。(二)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四)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经费决算。(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六)积极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七)关注自己的成果评价和自己的知识产权。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3年。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第十五条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或撤销:(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三)组织管理不力的。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第四章预审与验收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第十八条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具体完成期间内申请验收,否则项目主持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厅申请延期验收,教育厅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明确答复,并确定验收形式及验收委员会名单。第十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验收须先申报下列材料:(一)《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一份。(二)《科技成果验收证书》一份。(三)课题合同书一份。(四)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五)课题经费决算情况。(六)《科技研究工作报告》一份。第二十条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教育厅从专家库中遴选,成果完成单位不得自行聘请。项目的验收由教育厅主持,并由教育厅聘请验收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项目完成时必须在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刊物上公开至少发表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中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还应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二)技术资料(其中技术报告3万字以上)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并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校匹配经费是否到位。(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六)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二十三条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第二十四条对没有达到合同指标成果要求,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暂缓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在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验收的,个人不在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第二十五条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验收证书》(一式五份)送省教育厅科技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经教育厅验收合格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厅成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发放吉林省科技成果证书。第二十七条如发现验收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于三年内不得申请验收。第二十八条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第二十九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第五章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第三十二条凡使用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第三十三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第三十四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厅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厅,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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