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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促进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东北亚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专业管理股权类投资的企业。(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三)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二、设立要求(四)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五)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六)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之前,由发起人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根据省金融办的复函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后须持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省金融办备案,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向省发改委备案。(八)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三、扶持政策(九)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十)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一)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十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十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十四)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十五)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十六)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十七)其他扶持政策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执行。四、配套服务(十八)鼓励商业银行在本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省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支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投资中相关事项和协议进行公证和提供法律服务。(十九)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满足基金业发展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落户我省大中城市金融集聚区办公,力争形成专业化功能型国际化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地。(二十)省内管理企业可申请使用省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将定期以适当方式推介适合股权投资的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省内企业优先列入全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并享受我省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二十一)支持引导管理企业通过省内产权交易所等多种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二十二)支持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发展。充分利用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信息发布和项目对接平台,建立基金公司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类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为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五、规范管理(二十三)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负责牵头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关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方针政策,并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行业指导、实施意见。(二十四)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相关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监管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财政和税务部门做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二十五)建立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管理的重点放在投资管理人的资质审查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将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金融办备案。各级政府要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本文标题: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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