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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谢谢关注第三章企业法1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2、经营性3、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依法设立条件程序三、企业的分类1、依据企业内部结构形式2、依据企业经营的业务性质3、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单一企业联合企业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农业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4、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亲疏5、依照企业投资资金来源6、依据企业资金是否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公用企业非公用企业多元投资企业单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7、依据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8、依据企业的法律形式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四、我国的企业立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12.29通过,94.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5.10.27修改,06.1.1实施1997.2.23通过,8月1日实施《合伙企业法》2006.8.27通过,07.6.1实施1999年8月29日通过,00.1.1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对企业的控制程度独资〉合伙〉公司5、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企业有限责任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独资业主转让权利即出售企业合伙企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转让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转让8、企业的存续期限独资企业以企业主的生命为限合伙企业期限不以生命为限,除非只剩下一个合伙人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订明期限,股份公司不订明则为永久存在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境外的自然人均不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2、要有自己的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3、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四、独资企业的性质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特殊类型原因在于:第一,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五、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一)、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有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二)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义务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4、保护环境的义务(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5日通知或公告,30天或60天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2、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6、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8、泄露企业商业秘密9、其他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特点:(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系(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6)不适用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7)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2、成立的基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一个自然人合伙协议无3、责任形式4、出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实际交付约定的出资没有要求(三)合伙协议概念: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内容(四)注册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2、从财产形式上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合伙人提供的劳务,不能直接计算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劳动成果可以计入。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和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四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权,每个人的权利均及于合伙财产全部,而不是及于自己的份额,不象按份共有人那样享有份额权,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份额。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多数国家认为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但有团体能力,大陆法系国家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但都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法人行为,先由企业清偿,不足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六、合伙人的权利1、在财产上的权利①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财产的共有人③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④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⑤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2、企业管理权力①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②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③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④合伙人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采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行使单独否决权七、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少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不轨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要赔偿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八、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九、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拥有清偿债务十、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1、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2、第三人应当知道越权以及越权合伙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情况除外十一、向第三人转让份额1、每一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伙人,相同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应自行购买该份额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十二、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1、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如有违反,则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十三、入伙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4、英美法系主张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①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②新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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