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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体中国平安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中国平安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依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及国家有关鼓励员工持股的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中国平安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工会持股公司(即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第三条本办法中中国平安工会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受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以下简称“权益持有人”)委托,从事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并代表权益持有人行使工会持股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投资权益持有人合法权利。中国平安工会设立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和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管理委员会”),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是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权益管理委员会是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进行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权益管理委员会可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工作委托给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行使,委托范围由委员会确定。第四条本办法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为中国平安符合条件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出资认购,通过中国平安工会享有工会持股公司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第五条中国平安工会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向中国平安员工筹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依法投资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获取红利,平安员工通过对此红利的二次分配,从而形成平安员工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运作机制。第六条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实行以下原则: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2、坚持自愿认购,遵守规章的原则;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为增强权益持有人对中国平安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平安员工投资权益原则上不得赠与、继承和质押。第二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认购第八条下列人员,只要承认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即有资格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1、在中国平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正式签署《代理合同》的业绩优秀及资深营销人员;本项所称的业绩优秀和资深营销人员包括:(1)根据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发展职级为业务主任以上(包括业务主任)的人员或行销发展职级为行销主任(包括行销主任)以上的人员(2)根据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规定的展业区主任(含)以上职级的展业外勤主管或行销主任(含)以上职级的收展员;2、已和中国平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工作需要被外派到合资公司、联营公司、海外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经自愿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且获得权益持有人证之后,即成为权益持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九条非第八条所列人员,不得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第十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拟定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经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权益管理委员会拟定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时,应依据平安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员工可认购的投资权益额度。第十一条对中国平安投资、经营和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经理人员及员工,权益管理委员可以给予其超额认购的奖励。对由于工作失误、严重违规违纪等原因被中国平安作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严重警告)的,平安员工权益管理委员可以取消或减少其认购额度。第十二条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认购程序是:1、员工向所任职的单位提出认购申请;2、员工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员工认购资格进行初审;3、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以及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确定员工认购额度;4、员工在确定的认购额度内缴付资金;5、权益管理委员会向员工发放权益持有人证,并将员工持有权益情况登记在权益持有人名册上。第十三条员工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每单位认购价格不低于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上年度末每单位账面净资产,同时不低于中国平安工会最近一次回购价格。具体价格由权益管理委员会拟订,并报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员工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以人民币认购。第三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权益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和被选举为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2、按照所持投资权益单位数额分得红利;3、脱离中国平安时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回购或保留其所持投资权益;4、监督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工作,向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和质询;5、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有关权利。第十五条权益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2、遵守并履行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的决议;3、及时足额交纳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资金;4、原则上不得在脱离中国平安之前转让或回购其所持投资权益;5、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平安员工投资权益;6、本办法要求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四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第一节权益持有人名册及权益持有人证第十六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认购投资权益的情况,据实建立权益持有人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依据和书面凭证。权益持有人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1、权益持有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接收分红款的银行帐号、投资权益编号;2、认购的投资权益单位数额;3、所持投资权益变动情况;4、经办人签名。第十七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情况,发给权益持有人证及投资权益资料帐单,作为查核权益持有人的投资权益,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书面凭证。权益持有人证应载明下列事项:1、权益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权益编号;2、权益持有人均须遵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益;3、签发日期及注意事项;权益持有人证经受托的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方为有效。投资权益资料帐单应载明下列事项:1、权益持有人姓名、单位、投资权益编号;2、权益持有人历年认购的投资权益单位数额、出资金额;3、制作帐单日期;4、受委托的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的印章。第十八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变化,及时在权益持有人名册上予以登载和变更,并于每年4月1日之前通过中国平安内部网络将上一年度员工投资权益资料帐单传送各权益持有人。第十九条权益持有人对本人的投资权益登载有所质疑时,有权凭权益持有人证向权益管理委员会进行查询。第二十条权益持有人使用持有人证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权益持有人证由持有人自行保管。第二节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是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以及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员工持有的投资权益单位数额超过1%的单位,每达到平安员工投资权益单位总额的1%的,可选举产生一名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二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由权益持有人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因退休以外的其他原因脱离中国平安的,自实际脱离之日,无论是否办理了脱离手续,即丧失代表资格。第二十四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议定和修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2、审议批准权益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运作和管理的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红利分配方案及亏损分摊方法;4、决定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5、审议批准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6、选举产生权益管理委员会;7、需要由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代表到会方能有效召开。第二十六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除第二十四条第1、4项须由参加代表大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须经参加代表大会代表的1/2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权益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权益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八条经1/3以上的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或权益管理委员会提议,可以召开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九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是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条权益管理委员会委员五到七名,由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从权益持有人中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权益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两名,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由权益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权益管理委员会职能:1、负责召集、主持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3、收集、整理权益持有人的意见;4、审查员工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资格;5、拟订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6、根据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确定员工个人认购额度;7、办理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认购、预留、回购及红利分配等具体事务;8、制定、保管权益持有人名册,发放权益持有人证和投资权益资料帐单;9、拟订员工投资权益的红利分配方案;10、拟订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建议;11、拟订修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的建议;12、按照本办法的授权制定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13、其它需要办理的日常事项。第三十三条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授权权益管理委员会向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工会持股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十四条权益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至少两次,主任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在召集委员会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会议议题和内容。第三十五条为便于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及核算,权益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平安各二级机构及三级机构指定投资权益管理专员进行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投资权益管理专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代表本机构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收集和听取权益持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权益管理委员会汇报;2、接受权益管理委员会在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工作上的领导,并完成权益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投资权益管理工作;3、及时向权益管理委员会通报信息;4、传达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5、具体办理本机构员工的投资权益认购、回购、红利分配等手续;6、对本机构员工持有的投资权益的明细进行统计并接受权益持有人的查询和咨询。第三节预留投资权益、投资权益回购及备用金用金第三十六条中国平安工会根据中国平安发展的需要,在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投资权益,以备具备资格的员工认购。第三十七条预留投资权益由权益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第三十八条权益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预留投资权益中给予特定员工认购额度的奖励。第三十九条员工脱离中国平安前,发生员工本人及家属成员患重病或死亡等重大意外情况急需资金,且员工持有投资权益已满三年的,经所在单位和权益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资格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人员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在中国平安工会有能力回购的情况下,由中国平安工会购回其投资权益。第四十条员工脱离中国平安时,经权益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资格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人员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在中国平安工会有能力回购的情况下,由中国平安工会购回其投资权益。员工因退休(含内退)脱离平安时,可以继续持有其投资权益。员工脱离中国平安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被除名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第四十一条员工依照本办法规定转让其所持投资权益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由协商。员工投资权益转让后,转让双方应及时到中国平安工会办理投资权益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受让方不得享受权益持有人的
本文标题: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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