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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研究作者:刘颖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3条)1.期刊论文徐显明.XUXian-ming从罪犯权利到受刑人人权-学习与探索2005,(3)主持人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的制度化保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而言,衡量其健康程度的最直观标准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样态.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可以检测出一国人权保障的水准,还可以检测出一国的人道文明程度.在我国立法中,受刑人'的概念等同于罪犯的概念.实际上,受刑人这一概念是一个感情色彩极低的词,他指的仅是处于一国刑罚处分当中的人;而罪犯这一概念则是一个感情色彩极强的概念,其中含有的贬损之意是不言而喻的,且是和有罪推定的刑罚观紧密关联的.当受刑人这一最易被大众、被主流社会所遗忘的群体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时,尤其是当我们将罪犯权利的保护提升到受刑人人权保护的层面予以关注时,我们对和谐社会建设就有了更为深切的体认,对我们自己的人权保护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因为按照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原理,保护罪犯的人权,其宗旨还是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在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几位青年教师和研究生集中探讨了这个问题.他(她)们的论证虽尚需深入,但是他(她)们提出问题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2.期刊论文张新顺.周鹏.ZhangXiushun.ZhouPeng新时期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从法治、以人为本两个视域赋予监狱惩罚和改造两大功能新的时代意义,对找准新时期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定位、价值,充分发挥监狱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视域下的惩罚,要求在体现刑事法律惩罚改造罪犯刚性品质的同时,充分体现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柔性品质;改造中的以人为本,要体现在正确认识监狱的主体上,体现在关注罪犯的价值尊严上,体现在改造罪犯的实践方法上.3.学位论文裴斐当代中国罪犯人权保障机制研究2007人权构成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条件,构成了社会之所以成其为社会的先在前提。时至今日,人权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话语,也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共同尺度。一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态度,已经成为了衡量该国文明与否、正义与否的终极尺度。以人道主义为底蕴的人权文化,使人权成为普遍性的理念,认真对待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新的旋律、精神和理想。人权的建设大致包括人权的理论与人权的制度两个方面。人权理论的建设过程是人权思想、人权精神和人权知识的发育积淀过程,而人权制度的建设过程则是人权由虚而实的过程,即惠及人与社会的过程。人权的制度建设包括人权的制度化与制度的人权化两个环节。人权的制度化环节即是人权各权种入宪并得以宪政保障的过程。制度的人权化过程则是制度以人权为灵魂的构筑过程。人权入宪并不是仅指条款的入宪,更是指精神的入宪。2004年的修宪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种种观念、制度的创新和变革说明在当代中国,人权问题不仅获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的关注,而且已经在制度和观念两个方面形成了人权保障的机制。作为人,作为公民,罪犯是为法律所确定的具有罪犯身份的人,也应当享有权利,依然享有人之为人的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罪犯的人权既有与其他群体、阶层一致的共同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普通公民的人权保护与罪犯人权保护是互动互补的,这促进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促进了人权保障的全面性、普遍性、深入性。在依法保护、维护和实现普通公民的人权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对待罪犯的人权,在制度、理念、实践等方面全面地保障犯罪的人权,保证非自由人也拥有一切正当性的权益。经过近六十年的努力与建设,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显著的成就,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法治化的制度和机制,形成了完善的罪犯人权保护体系。通过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为基础的(国内)人权法律保护体系。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对话、合作,已经正式签署了21项国际人权条约,形成了一定的国际法人权保护机制。我们注重人权理念的更新、发展与变革,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全面的罪犯人权保障理念。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至上、罪犯是人和公民、认真对待罪犯权利、平等保护、国家责任等等已经成为国家的法律理念,成为国家的法律政策,成为刑事执行的原则、标准和精神。罪犯人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也有自身的特性、方式、功能,我国已经建设了完善的监狱制度、矫正制度、劳动改造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监督制度、生活和卫生保健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为罪犯的生活、生存、劳动、教育等各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机制。在罪犯人权的实际保护方面,每个罪犯都正当地拥有和实现了一切合法的权利,罪犯的政治权利、生存权、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及其具体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和实现。我们认为,在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现代法治时代,我国需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认真对待罪犯人权,形成以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法律至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是人和公民、认真对待罪犯权利、平等保护、国家责任、法律公平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等为核心的基本理念体系,形成以人权、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理性、民主等为灵魂和内核的精神、价值体系,形成富有人文主义、理性主义、平等主义、民主主义等精神取向、价值取向的法律文化。进一步建设、发展和完善以法治为基础,以制度为依据,以正当程序为形式,富有中国风格、中国精神、中国特色的罪犯人权保护救济机制,维护和保障罪犯的人权。这是时代的重大课题,是人权制度创新和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国际人权交流、对话、合作的基础。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0613d24b-52a6-4dce-9d34-9e3000c1cf3d下载时间:2010年11月16日
本文标题:和谐社会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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