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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工商行政、供销合作社、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予以公告。第七条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因传统节日或重大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作出决定,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三)文物保护单位;(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五)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第十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化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或燃放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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