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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股东等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6、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7、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9、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1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12、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13、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14、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1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第十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四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制度,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公司简称:四川长虹公司代码:600089报备时间:年月日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注2)内幕信息知悉时间(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5)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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