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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培训讲义2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内容贷前调查是否认真审核项目合规性,包括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对于项目融资,是否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不同风险特点,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各类风险。3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一)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4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一)本条主要从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两个方面设置了固定资产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的最低要求,将信贷制度导向与国家经济政策、公众利益以及诚信文化相统一,支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第(一)至(四)款是对借款人资格和信用状况的要求,对于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以及借款人不具备投资资格或资质的项目,不得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5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一)第(五)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二是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无论是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还是借款人其他项目的收益或综合收益,或者是财政拨款、补贴,均应在申请贷款时明确。第(六)款是对借款项目的要求,强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以及投资管理的政策,贷款发放前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第(七)款是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项目资本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约束作用。第(八)款由贷款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内部制度中进一步提出的要求6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二)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7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三)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8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三)本条是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贷款尽职调查是指收集、整理借款人、借款人的关系人以及贷款项目的基础资料,并从定性角度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新建项目的背景;收集财务报表和资料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集借款人及新项目的产品、市场、经营信息,整理归纳分析资料数据等。尽职调查人员必须全面深入多方了解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以及新建项目合规性和经营前景的有关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9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三)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具体应从三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资料:一是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情况,例如,其财务实力、历史信誉、专业能力、行业地位、公司治理、领导人素质等;二是项目本身情况,例如,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层、政策合规性、环境影响、产品市场容量、潜在市场竞争等;三是贷款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可变现性、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10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一)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本条要求要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11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二)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本条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本质要求,凡影响到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贷款人应按本条要求“设置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12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本条是对贷款审批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其中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做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13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审批方式可以采用会议、会签、双签、单签等形式,贷款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合适的审批方式。贷款审批过程中,与业务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贷款审批人员应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贷款人的内部制度,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审批人必须独立审批决策,不得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141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释义]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融资项目的最低准入标准,这也是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保持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要求的要求。1515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释义]项目融资中可能存在的的风险有很多种,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每类风险中又分别包括多种不同类型的风险。针对两类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建设期主要关注项目是否能如期建成,而经营期则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有稳定的还款收入来源。1616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1717[释义]应注意把握两层含义:一是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以项目的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贷款业务所有的分析判断均建立在最后贷款能否偿还的基础上,对项目融资来说,由于除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之外通常没有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因此,应将影响项目偿债能力的技术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作为评估的重点。项目另有财政补贴、拨款等其他收入的,且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的,也应给予相应评估;二是突出“审慎”的要求,即贷款人在评估项目风险时,应充分考虑宏观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项目产品市场的波动等因素,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风险缓冲。项目融资业务指引1818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释义]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项目在应满足产业等政策之外,还应满足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这也是控制贷款风险的需要。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以在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要求,以达到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约束、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1919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释义]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承担着最主要的风险,因此,贷款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多为贷款提供有效缓冲手段,以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可能承担的风险。这些措施在国际上已较为普遍和成熟,成为行业通行做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20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2121[释义]项目融资中风险的分散非常重要,让参与各方分别在其最熟悉的领域承担风险,有助于达到项目的整体最优,这也正是项目融资业务存在并快速发展的原因和价值所在。贷款人通常对项目建设领域较为陌生,因此,需要采取尽量多的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对于经营期风险,由于大多与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波动相关,贷款人通常有能力通过一定的资产组合管理来控制和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尽管如此,仍然鼓励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手段,进一步降低所承担的风险。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2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内容贷款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包括是否使用符合新规要求的统一合同文本,是否确实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是否合理约定提款条件,并根据项目进度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是否在合同中对贷款资金支付和管理做出约定,包括是否对借款人需提交审核的交易资料做出具体约定。23第四章合同签订(一)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要求合同文本中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风险既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贷款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产品内在风险。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办法》中明确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利益,降低贷款风险。24第四章合同签订(二)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借款合同中除了要具备现有合同所具备的要素外,还应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对支付的规定应至少包含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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