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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洪军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题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例题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概述一、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之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法人(一)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二)法人的特征: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四)法人的分类: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下列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先于其行为能力产生C、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同的第三节民事主体资格一、概念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分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外: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活动例题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小周()。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无民事行为能力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的小画家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三)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四)后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包括: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没有时间限制。(三)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四)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例题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例题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A1年B2年C3年D4年例题顾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其妻钱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顾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顾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钱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台价值4180元的电冰箱。2006年1月16日,钱某与李某结婚。2006年2月,顾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36、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A.1年B.2年C.3年D.4年37、在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A.顾某的父亲B.顾某的妹妹C.顾某的侄子D.顾某的养女38、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钱某的婚姻关系()A.在钱某与李某离婚后自行恢复B.由钱某选择决定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39、若顾某于2005年8月16日在外地与季某签约,约定2006年3月16日向季某购买一台电视机,则该合同为()。A.无效合同B.可撤销合同C.有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40、若钱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冰箱以3000元卖给了周某。在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A.电冰箱所有权属于顾某B.电冰箱所有权属于周某C.钱某应该取回电冰箱还给顾某D.钱某应该给予顾某适当补偿第五节监护一、概念监护是对欠缺民事能力人予以监管以防其危害他人和社会、予以特别保护以防其合法权益遭他人或其本人侵害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人按亲等顺序确定。监护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管和保护的职责。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父母;(二)成年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患者是未成年人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第六节代理一、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三)代理人进行的是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2、法定代理: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四、滥用代理权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利益计算”;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者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题: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D、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五、无权代理(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二)狭义的无权代理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制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2、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实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第三章人身权第一节概述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具有的权利。人格权一般不能转让,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例外,它可以有偿转让,只是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公告。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殊的身份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例题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人也有肖像权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二节婚姻•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实行登记结婚,不承认仪式结婚的效力。•二、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许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
本文标题:0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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