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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附件三: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管理,保证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建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控网”)。省级及省级以下应建立自已的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地区核与辐射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监测机构及其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等单位组成。第四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目标是:建立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全国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第五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运行实现质量第一的原则。—36—第六条网络成员必须遵守网络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监测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第二章监测网管理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职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管理单位,负责编制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提出阶段性的监测任务和非常规监测任务,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检查、督促网络工作的开展,总结表彰先进。第八条监测技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具体运行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技术培训;(二)组织监测方法的研究,制定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和制备参考物质和标准参考物质;(三)审查成员单位报送的监测报告,编制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季报、年报;(四)指导、协调国控站点紧急抢险及设施配件更新;(五)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库;(六)协助总局对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建立网络的质保体系,指导和检查网络成员单位的质保工作,组织网络内部的业务培训、考核、比对;(八)指导、协助成员单位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九)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37—第九条其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内的辐射监测国控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二)履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所赋予的监测任务,并及时向监测技术中心上报监测数据;(三)编写分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具体实施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提交分项目监测报告及运行报告;(四)执行总局或受其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五)汇交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原始资料;(六)参加本网络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七)承接本网络提出的监测科研任务。第三章国控网的主要任务和管理原则第十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项目,包括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项目主要设置重点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重点核设施周围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重要流域、国际河流、饮用水、地下水、海水等水体监测点,空气、陆地、土壤、生物样品和口岸辐射监测点以及电磁辐射监测点等站点。第十一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由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的运行按照“分清责任,加强管理、保障运行”的原则,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项目运行管理机制。—38—(一)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四)各成员单位应保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五)各成员单位有稳定的技术支持队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第十二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过程包括全国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监测实施、报告的编写与审查、资料汇总、项目决算等工作。第四章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环保总局负责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监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保证制度。第十五条监测技术中心对直接管理的监测站点/断面的运行、管理和数据质量负责;承担国控网监测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对所承担的监测任务和数据质量负责。第五章监测、监测报告的编写与审查第十六条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监测数据,按照技术规范—39—要求直接报送监测技术中心。对于国家设立的质量监控点,国家可以直接调取。网络各成员单位在完成监测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监测技术中心填报监测报告,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中心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负责对网络各成员单位监测报告的评审和审查工作,并及时下发评审意见书给项目报告提交单位。第十八条网络各成员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15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监测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监测技术中心。第十九条监测技术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各成员单位的监测报告,分析研究监测数据,编写年度监测报告,报送总局审定。第六章成果资料的汇总和管理第二十条各成员单位为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单位。监测技术中心为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资料的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汇总的项目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技术档案。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采用定项核定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项目需要核定所需资金。第二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40—标内编制下达当年具体支出计划,同时报送财政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决算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决算,并附详细编报说明,随同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结余管理未完成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原项目实施;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具体支出计划时安排使用。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投资方向: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相对地方政府来说,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和监督性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国家承担;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和业务运行费用,由国家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如国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以60%、80%和100%的补助)共同负担;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能力建设投资,由地方政府承担。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购置费、其他。(二)项目经费使用说明:—41—1、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负担人员经费,经批准确须负担的,单独编制预算;2、对专用设备、信息网络等资本性支出,应提供明细购置计划;3、会议费、培训费应根据会议、培训明细计划及相应支出预算汇总填列;4、水电费支出应有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5、其他费用须有详细说明。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支出标准:仪器设备的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实行“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原则,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进行统一招标。国家环保总局或财政部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将购置的仪器设备配置给相应的成员单位。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资料费等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等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总局组织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的竣工决算,各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第三十条编制完成的竣工决算,应按有关规定审查报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42—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监测项目一旦下达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目标和经费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完成情况做出延期、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并向财政部报告说明。对中止合同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经费。第三十三条各成员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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