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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8.05.08发布1998.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原名为JC293-82《平型钢化玻璃》,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一名为《钢化玻璃》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Ⅱ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霰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300mm改为1200mm,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另外,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4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9963-88。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建筑、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531-92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GB1216-85外径千分尺GB4871-1995普通平板玻璃GB5137.2-1996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11614-89浮法玻璃JC/T677-1997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压试验方法3分类及应用3.1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类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3.2钢化玻璃按应用范围分类,分为建筑用钢化玻璃和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4要求不同种类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表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技术要求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实验方法尺寸及偏差4.14.15.1,5.2外观质量4.24.25.3变曲度4.34.35.4抗冲击性4.44.45.5碎片状态4.54.55.6霰弹袋冲击性能4.6-5.7透射比4.74.75.8抗风压性能4.8-5.94.1尺寸及偏差4.1.1平面钢化玻璃的长度、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其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一边长度大于3000mm的玻璃以及异型制品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表2尺寸及其允许偏差L≤10001000〈L≤20002000〈L≤3000456+1-21000〈L≤2000±3±4810+2-31215±4±419±5±5±64.1.2曲面钢化玻璃开关和边长的允许偏差,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4.1.3钢化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名称厚度厚度允许偏差钢化玻璃4.0±0.35.06.08.0±0.610.012.0±0.815.019.0±1.24.1.4边部另工及孔径允许偏差4.1.4.1磨边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4.1.4.2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厚度,小于4mm的孔由供需双方商定,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遥规定。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公称孔径允许偏差4~50±1.051~100±2.0〉100供需双方商定4.1.4.3孔的大小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不允许有大于1mm的爆边。4.2外观质量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表5外观质量缺陷名称说明允许缺陷数优等品合格品爆边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三分之一的爆边。不允许1个划伤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长≤50mm长≤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4100mm4宽度大于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允许存在条数宽0.1~0.5mm长≤50mm1宽0.1~1mm长≤100mm4夹钳印夹钳中心与玻璃边缘的距离玻璃厚度≤0.5mm≤13mm玻璃厚度〉9.5mm≤19mm结石、裂纹、缺角均不允许存在波筋(光学变形)、气泡优等品不得低于GB11614一等品的规定合格品不得低于GB4871一等品的规定4.3弯曲度平型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5%,波形时应不超过0.3%。4.4抗冲击性取6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6块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4.5碎片状态取4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必须超过40个,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其端部不是刀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边缘形成的角不大于45°。4.6霰弹袋冲击性能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1)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1)玻璃破碎时,每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m2面积的质量。(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4.7透射比钢化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4.8抗风压性能钢化玻璃的抗风压性能由供需双方商定。5试验方法5.1尺寸检验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5.2厚度检验使用GB1216所规定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的中点,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mm)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5.3外观检验以制品为试样,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离玻璃表面600mm,用肉眼进行检查。5.4弯曲度测量以平面钢化玻璃制品为试样。试样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行测量。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5.5抗冲击性试验BR5.5.1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约为610mm×610mm的钢化玻璃。5.5.2用图1所示的铁框支撑试样,使冲击面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5.5.3用直径为63.5mm(质量约104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000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25mm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一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图1落球试验用试样支撑框5.6碎片状态试验5.6.1试样从制品中随机抽取。5.6.2试验设备为曝光和晒图装置。5.6.3试验步骤5.6.3.1将钢化玻璃试样放在相同开关和尺寸的另一块试样上,在两块试样之间放上感光纸,并用透明胶带纸沿周边粘牢。5.6.3.2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5.6.3.3感光纸应在冲击后10s内开始曝光并且在冲击后3min内结束。5.6.3.4晒图后,除去距离冲击点80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中造反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矩形平面钢化玻璃。5.7散弹袋冲击性能试验5.7.1试样试样为与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mm×864mm的矩形平面钢化玻璃。5.7.2试验装置试验装置由图2所示的试验框和图4所示的冲击体构成。5.7.2.1试验框的构造如图2所示,主要部分采用高度大于100mm的槽钢,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在其背后加支撑杆,以防在撞击时移位或歪斜。5.7.2.2试样采用如图2及图3所示的木制固定框,如图3所示,安装在试验框上。试验的四周与固定框的接触部位用符合GB/T531规定的硬度为A50的橡胶条垫衬。size=2试样安装后,橡胶条的压缩厚度为原厚度的10%~15%,而且,固定框的内部尺寸比试样尺寸约小19mm。5.7.2.3冲击体如图4(4)所示,冲击体是带有金属杆的皮革袋装填霰弹后把袋的上下端用螺母固定紧,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宽12mm,厚0.15mm左右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尼龙带交叉地倾斜卷缠起来,直至表面完全覆盖成袋状体,其质量为45kg±0.1kg。图2霰弹袋试验框1-固定壁;2、5-增强支架;3、9-试样框;4-用螺栓固定的底座;5-木制紧固框;6-试样的中心线;7-下落高度;8-直径3mm左右的钢丝绳1)用厚度为1.5mm的人造革把2块A片和4块B片缝合在一起(见图4(b)),缝边(虚线部分)5mm左右。2)用公称尺寸为Φ2.5mm的铅砂装填。图3木制固定框和试样的安装1-试验框;2-橡胶板;3-木制紧固框;4-限位块;5-试样图4冲击体1-弯杆或附有吊环螺母的杆;2-套简螺(长度25mm,直径32mm)3-直径9.5mm螺杆;4-金属垫片(厚4.8mm±1.6mm)5-吊铁丝用的吊环螺母;6-螺杆传动的软管夹;7-吊绳(卸下)5.7.3试验步骤5.7.3.1如图2所示,用3mm直径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13mm,距离试样的中心在50mm以内。5.7.3.2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mm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一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750mm,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一次。5.7.3.3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1200mm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5.7.3.4下落高度为30mm,750mm或1200mm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之内,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10块,称其质量5.8透射比按GB/T5137.2方法进行试验。5.9抗风压性能按JCF/T677方法进行试验。6检验规则6.1检验项目6.1.1型式检验:技术要求中全部检验项目。6.1.2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6.2抽样方法6.2.1产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6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批量范围抽检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26~5051~9091~150151~280281~5008132032502357103468116.2.2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6.3判定规则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6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若上述各项中,有一英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包装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包装,玻璃与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7.2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等级、厂名或商标”等字样。7.3运输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7.4贮存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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