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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通過(92.11.11)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臨時研究發展會議通過(93.06.17)第一條(法源依據)為有效運用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與技術,創造科技研發投資之最大實質效益,爰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條(用詞定義)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係指以本校校務基金或受政府機關、民間企業資助或委辦,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致之成果(包括專門技術、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成果)或技術。第三條(成果歸屬)本校教職員、學生因執行或參與以本校校務基金、由政府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予本校進行研發或利用學校資源所完成之成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成果應歸屬本校。凡非屬前項之情事所獲致之研發成果,其權利歸屬於個人所有。惟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一、於研發成果完成一個月內,以書面簽請所屬系所或單位主管確認成果無利用本校資源、既有技術或上班時間。二、提交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送校長核定。三、教職員、學生若未為前述通知,該研發成果推定歸屬本校所有。本校受民間企業委託進行之研發案,得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使研發成果部份或全部歸屬民間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其相關之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明訂。第四條(成果管理)凡歸屬於本校之研發成果,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統籌管理與推廣。第五條(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為促進本校之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應用,於研發處下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智權委員會),委員由研發長,研發處相關人員二人、各學院各推派一人(工學院和資訊電機學院各推派二人)、研究中心推派一人組成,並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研發處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第六條(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之職掌)智權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研發成果專利化及技術移轉之審查。二、研發成果歸屬之認定。三、其它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事宜。第七條(校內專利申請暨審查程序)發明(創作)人所得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應填具申請文件送交研發處,由研發處視需要,送交校外審查委員審查後,提交智權委員會決議是否提出專利申請,再由研發處依決議辦理專利申請。智權委員會不同意提出專利申請者,發明(創作)人仍得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自行提出專利申請,並向研發處報備,由研發處協助辦理相關申請事宜,相關申請費用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專利獲准後,由智權委員會決定是否管理,決議管理者,則依第八條之規定分擔專利申請費用,決議不管理者,則由本校將該專利權讓與該發明(創作)人。基於研發成果之保密性與時效性,發明(創作)人得由研發處協助先行辦理相關申請事宜,惟若智權委員會不同意該專利之申請,則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專利申請費用,其後相關程序比照前項規定為之。第八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經智權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專利者,其專利申請費用(含事務所服務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於扣除補助機關補助金額後,剩餘費用之分攤比例為校方百分之七十,發明人百分之三十。第九條(專利之維護)屬於本校之專利者,由研發處於該專利權利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年提交智權委員會審查,智權委員會召集人得邀請發明(創作)人或其主管檢討其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認為無須繼續維護,得放棄之。第十條(智慧財產權保護)本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由研發處統籌辦理權利保護事宜,本校各單位及發明(創作)人應協助之。第十條之一(專業鑑定)本校受理專業鑑定委託,由研究發展處徵詢適當人員進行鑑定,其作業流程及收費辦法由研發處另訂之。前項專業鑑定所得,應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餘為鑑定人工作費用。管理費以校、院、系所各依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比例分配之;專業鑑定如係由校級研究中心執行,其管理費分配為校十五分之九、中心十五分之五、系十五分之一;如係由院級研究中心執行,其管理費校分配為十五分之九,餘十五分之六之分配,由院自行協調訂定之。第十一條(發明人義務)凡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發明(創作)人應配合研發處智權技轉組推廣該成果之實施應用。經智權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專利者,發明(創作)人應配合專利事務所完成相關申請文件。發明(創作)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發明(創作)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研發成果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返還依本辦法所獲之收益,並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第十二條(成果移轉原則)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移轉至他方時,他方應支付權利金、股權或經本校同意之其他方式予本校。研發成果之移轉(授權)以非專屬為原則,但於考量技術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綜合效益時,得以專屬授權為之。辦理前項研發成果之移轉(授權)時,雙方應簽訂契約,其內容包含下列各項:一、移轉標的及內容。二、授權之範圍或投資之限制。三、移轉價金及數額。四、權利義務內容。五、違約條款。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第十三條(研發成果移轉程序)凡歸屬於本校研發成果具移轉(授權)可能性,應由發明(創作)人填具相關文件送交研發處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一、智權委員會議決相關移轉(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額、家數等條件)。二、公告,並視需要辦理技術說明會。三、智權委員會議決授權廠商。四、簽約。五、收取應得之報償並分配。第十四條(研發成果移轉(授權)收益之分配)本校因研發成果移轉(授權)所得收益,應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而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金錢收益者,由發明(創作)人、所屬系所、院(中心)、校各以十五分之九、十五分之二、十五分之一、十五分之三分配之。若需回饋資助機關者,其應回饋部分由校、發明人所屬系所與院(中心)勻支。二、以股權或其它方式取得之收益,比照前款比例分配。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應給予發明(創作)人暨所屬系所與院(中心)適當之獎勵。凡前二項收益分配予校、院(中心)、系所之部份,得不限年度用於相關研究、成果第十四條之一管理與推廣業務、智慧財產權宣導與保護,專利申請與維護。為表揚發明(創作)人其技術落實應用於產業界,故除第一項之收益分配外,另由研發處製頒獎牌乙座,以茲鼓勵。(獎(補)助金之分配)本校推廣技轉績效卓越或專利獲准所得之獎(補)助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提撥百分之四十至校技轉金專帳,得不限年度作相關研究、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智慧財產權宣導與保護、專利申請與維護之用。二、提撥百分之六十作技轉有功人員獎勵金。技轉有功人員包括發明(創作)人與推動技轉相關人員。前項第二款技轉有功人員獎勵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二、餘為推動技轉相關人員百分之四十,其分配由研發處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簽准。第十五條(接受校外委託)研發處得接受其它學校及單位之委託,辦理專利申請與研發成果推廣,並得於專利申請成本外收取百分之五服務費用,推廣所得權益收入中收取百分之十服務費用。第十六條(成果典藏)研發成果資料應繳交紙本與電子檔各乙份予圖書館典藏,並依約定開放借閱。第十七條(核定實施)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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