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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上海电气(淮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20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给我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8616987206),然后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及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3、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年月日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地点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元)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其他年月日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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