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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固定资产,逐步、有序地改善人事处办公条件,提高人事处经费使用效益和办公设备(用品)的利用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规定,凡使用预算拨款、创收留成、科研经费(纵向和横向)购置的或捐赠、无偿调入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均归属XX公司。人事处的各类办公设备(用品)系公有财产,使用者应认真爱护、有效利用。所有设备(用品)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第三条成立人事处办公设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主管处领导与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主管处领导为组长,综合科科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组员。管理小组负责全处办公设备的统筹规划、调配及管理。第四条成立人事处办公设备采购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由主管处领导、综合科科长和需购买设备的科(室、中心)派员组成。采购小组工作时须遵守有关规程。第五条办公设备(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办公设备的配置以适用为主要原则,添置、更新等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使用效益、办公经费等因素。第六条综合科在处领导、管理小组和采购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公设备的统筹管理,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督促落实的办公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程;(二)拟定办公设备增添、更新、购置计划,落实采购;(三)办公设备的调配、管理和协助维护;(四)日常办公用品的添置和分发。(五)处领导、管理小组和采购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办公设备(用品)的添置和更新要有计划,未经处领导和管理小组同意的经费支出不能列入办公经费核销。如需自行购置,应征得采购小组同意,并严格遵守设备购置和管理的规程,并向综合科登记。第八条办公设备(用品)均用于日常办公,不得擅自占用或私用,不得利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亦不得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九条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要及时办理个人经管的办公设备移交手续,清还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不得带走,更不得占为己有,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办公设备损耗、更新换代、更换配件、报废等变动情况应在固定资产卡上作好登记,并交由综合科按规定处理,不得占为已用,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一条为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作用,各种闲置、积压的设备应交综合科调剂使用,不得擅自处理。因意外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遗失的,应向综合科提供损坏或遗失情况,经同意方可更换或补购。第十二条公用设备(如复印机等)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各科室人员均有自觉维护的责任。第十三条领取办公设备(用品)应履行登记签领手续。第十四条全处人员应当自觉配合和支持办公设备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管理小组。
本文标题:处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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