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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每年3分——5分,00年——2分;01年——3分;02年——3分。准备客观题。特别关注:有三处修改、新增的内容。一、外汇管理概述1、基本概念外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单选、判断)★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①住所;②居住时间。没住所,居住超过一年。3、《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不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二、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与资本项目的内容互相干扰)2、经常性外汇收入3、经常性外汇支出重点选项,详解请对照教材第287页—288页⑸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⑺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收入;⑼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⒁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1)贸易进口支付;(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款外汇、国际组织汇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汇。4、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5、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有关政策(新增调整部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①进一步放宽了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户条件。②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③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①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②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6、用汇管理(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分类直接支付或兑付先支付、兑付后核查经核查后才予支付或兑付内容重点掌握选项,详解见教材第291页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详解见教材。共4项。①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的;③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④偿还外债利息;⑤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三、个人的外汇管理(变化大)1、对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2、对个人用汇的管理——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限额新调整部分: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前述规定限额减半执行。★购汇手续办理①有实际处境行为的购汇。——如出国旅游、自费留学。②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3、个人外汇进出境管理4、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的外汇管理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①偿还外债本金;②对外担保履约用汇;③境外投资;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⑦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⑧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⑨向境外贷款。3、外汇管理①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支出问题要报批。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②汇回利润保证金(单选计算):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例题:某境内机构经批准向境外投资,以大型设备投资,作价50万元,汇回利润保证金应为多少?答案:汇回利润保证金=50×2.5%=1.25万元。五、外债管理1、分类划分标准内容债务类型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偿还责任(新增内容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2、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或有外债(客观题)批准对外担保的主体对外担保资格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机构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3、外债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4、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债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5、外债资金使用(有新增内容,注意重写、修订、区分)——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6、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7、外债监管——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六、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1、原则: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2、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比例:共12条⑴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风险资产总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10%;⑵外汇负债总额加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⑶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的60%⑷—⑿详见教材,注意此中的比例数字。七、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行为种类处罚1、逃汇行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①责令限期调回。②强制收兑;③罚款。罚款数额为逃汇金额的30%以上5倍以下。④刑事责任。邮寄出境的;⑤其他逃汇行为2、套汇行为①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其他类似支出的;②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③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④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⑤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①警告;②强制收兑;③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套汇金额的30%以上3倍以下。④刑事责任。3、扰乱金融行为①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③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④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⑤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⑥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⑦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⑧私自买卖外汇或倒卖外汇的。较为重要。详见教材305页。注意: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整顿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4、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一般了解5、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出借、串让、转让外汇帐户;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①责令改正;②撤销外汇帐户;③通报批评④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6、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1、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重复使用出口核销单证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一般了解7、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一般了解对违法责任加以重视。小结:特点:1、分值不多,可“以题代书”。2、三个新增知识点。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调整有关内容②个人外汇管理新知识点③外债管理3、重点问题①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②个人外汇管理和外债管理③违法行为的考察,包括界定和具体处罚。4、多在客观题中下工夫。多做习题。
本文标题: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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