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多学科视角下的土地征收制度问题研究
多学科视角下的土地征收制度问题研究作者:董娟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玉玲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视角谈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障-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土地征收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已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制,但仍存在严重缺陷.这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文章在对现行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保障体系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建构的建议.2.学位论文李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在哪里?这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之后,又将面临一个更加具体的问题,即如何规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制度,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到政府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试点,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有一段距离,流转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需要继续加以完善。本文沿着这条主线展开,采用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力求回答这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本文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这是整个文章的逻辑起点,它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准流转等范畴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对流转的类别进行了分析,为全文建立了概念支撑体系。紧接着又探讨了流转的理论依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基于财产权利的本质要求、理性经济人的选择、财产权利配置效率理论的内在要求。整个这部分为流转提供了理论支撑,成为全文的逻辑起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是理论界的杜撰,它有着丰富的现实依据。在法律对流转只堵不疏的情况下,自发流转客观存在,而且规模不断扩大。文章接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现实中流转的产生是内因和外因导致的结果,其形式多样,存在由隐形流转向显形流转的趋势,政府的政策由“禁止”转为“疏导”,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土资源部就着手进行流转试点改革。产生了正面效应,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法外流转产生了交易安全问题、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真正建立至关重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广东省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法规的出台,为国家在立法层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了空间。根据流转的特点,对于流转制度本身的完善,应当分首次流转市场和再次流转市场进行规制。针对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地方立法经验的不足,不但流转制度要进一步深入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也需要衔接好,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土地用途管制的加强。总之,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市场流转。流转制度改革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改革最终结果需要在立法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和固定下来。3.期刊论文陈章锐.屠世超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思考-北方经济2006,(11)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根据用途的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的使用人享有承包经营权,按照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一定的方式流转.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却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除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农村各种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再由国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4.学位论文郑瑜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研究2007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之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来论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是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但从现实情况例如深圳市宝安区等地方已有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故作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人民已对土地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流入市场,且基于物权的完整性,国家和农民都是各自土地的所有者,以及现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体系下消除城乡差距的需要,应该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首先应从立法上赋予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最后还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一系列法规,来调整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和秩序。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从属性、无偿、无期限性以及有限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宅基地的流转也是采严格限制态度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是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会产生“房走地不走”的尴尬局面。有学者提出“法定租赁权”的构思,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还须进一步论证。基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的考察,以及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后果分析,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具备了流通条件和流通需求,且不会导致耕地减少,也不是导致农民失去社会保障的原因。现行宅基地流转模式存在“温州模式”和“义乌模式”两种,通过分析可知两者实质都是将集体土地先征为国有土地,再按国有土地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流转,并没有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的商品属性,所以建议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强制登记制度等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性质。笔者分析了为何确定为物权性质的理由。继而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概念、方式以及《物权法》颁布以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争议作了论述。最后通过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以及农民集体成员社会保障制度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5.期刊论文陈志.周官平.CHENZhi.ZHOUGuan-ping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1)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但实践中,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土地征收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及农民集体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使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一个既能确保适度管制,又能促进农地流转的农地制度体系,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6.学位论文黄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研究2007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出于保护耕地等目的,我国采取了严格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的形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然后以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进行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严格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首先是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遭受不公正待遇,农民的利益遭到巨大侵害:其次,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很大制约,限制了农民凭借土地获得资产性收入,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由此造成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许多地方开始自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国家也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立试点,进行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探索。目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可是至今仍未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将造成我国土地市场的混乱,同时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社会各界对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国家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本文通过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沿革、现行法律的规定、流转的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对我国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政策从宽松到严格的原因、现行制度的弊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积极意义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最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7.学位论文邬呈辉对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制度的思考和建议2005本文从现实出发,对我国的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制环境、集体土地所有的概念做了较为深入的辨析和讨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特点做了分析和论述;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病及其衍生的问题做了归纳和思考;对集体土地的所有主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转让、抵押和农村宅基地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在集体土地征用的制度安排方面,本文将参考了国外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作了对比,并针对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征收程序上,个案分析工业用地中土地征用、公益性用地土地征用以及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的征地、安置的基础上,对此做出对比、分析;本文将通过对现有集体土地制度的考察,说明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正当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内在相关性,进而形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改进思路,并对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框架式设计和建议。8.期刊论文张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研究-职业技术(下半月)2006,(6)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本文所指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就是指04年修宪之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完毕还存在归还的问题.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文章中,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包含在土地征用的外延之中的,均笼统的称为土地征用,这是非常不合逻辑的.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将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9.学位论文林静论土地征收中的私权保护2006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各种开发区及特色园区的兴建等直接导致用地需求大量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产,隐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由此产生了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土地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我国由于现行土地征收立法本身存在内在冲突和漏洞,又加观念、制度、操作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土地征收中公权侵害私权情况严重,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主要表现在:征地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利益的标准;补偿标准低,不足以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管理混乱;农民安置方式单一、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等矛盾。这使得一部分被征地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从”的困难境遇,其结果是产生了大量的无地农民。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目前已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人,预计到2030年将突破7800万,1999至2010年间,耕地面积至少要减少1.6亿亩。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巨大障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因素。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所以,如果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被征收,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且也会丧失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就业权等,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农村土地被征收,广大农民也就失去了权利
本文标题:多学科视角下的土地征收制度问题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40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