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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一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委员,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七条本会权利1.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章会议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l/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补,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1.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本文标题: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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