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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摘要】:科学技术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提升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它对于人与自然的意义非凡。【关键词】:科学技术发展观;人与自然;关系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810018-02科学技术发展观对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意义重大,它提出人类社会应可持续发展,应协调好人、资源和环境的关系,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如马克思曾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此外马尔萨斯在《人口论》,福格斯在《生存之路》,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自身方面的问题都表示了关注与担忧。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观,摒弃旧的发展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并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生产力发展与自然和谐双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一、坚持科学技术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科学技术发展观,其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根本就是人自身,科学技术发展观的确立把人的发展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则重点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盲目崇拜自然和征服自然两个阶段,在工业革命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人完全被动地受制于自然,人们对周围的许多自然现象都感到不可理解,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是人崇拜自然。人们的行动大多是一些自发的行动,对处理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持盲目态度。近代工业革命以后,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进程大大加快。人类改造自然所取得的节节胜利,使人类对自己的力量作出过高的估计,俨然以大自然的征服者自居。似乎人类真的是来自外部的“征服者”、“统治者”、“索取者”,完全可以不顾自然规律的要求,更不受这种规律的支配,而自然界似乎也仅仅是百依百顺的被征服者、人类作用的被动承受者,完全不会有对人类行为的反抗、报复、反作用。再加上当时单纯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中的增长决定论、经济至上论、金钱万能论,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求得经济增长,认为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短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的贫困问题,但人类的活动违背了自然的本性、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完整性,恶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人与自然界关系的严重紧张状况,以致整个“地球村”的居民们都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自毁家园”的危机。人们在旧的社会发展观中不是一味的顺应自然界,就是以破坏自然界为代价谋求人类自身的发展,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观点表明,人区别于动物,不仅可以认知自然界,还可以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界,使“自在的自然界”转化为“人为的自然界”,维持和发展其生命活动,但是人类的生产活动决不能只理解为征服和改造自然,还应包括调整和控制自然,以良好的自然环境为目标来约束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于人们过于注重按照人的主观意识把自然界改造为满足其需求的“为我之物”,从而忽略了自然界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合理而正确的活动应既体现人的主观目的,又以尊重客观自然规律为前提,既体现人的对自然界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又接受自然界对人的制约,因此人的生产实践活动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是人的内在尺度和客观世界的外在尺度的统一,坚持两个统一可以使人与自然有序结合,有机协调,协同进化。正如马克思曾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此外马尔萨斯在《人口论》,福格斯在《生存之路》,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自身方面的问题都表示了关注与担忧。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观,摒弃旧的发展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并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生产力发展与自然和谐双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二、用科学技术发展观指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科学技术发展观是以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观点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的,它积极应对当前出现的各种资源和环境问题,解决人和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真正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旧的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人与自然的矛盾,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已经成为严重束缚和阻碍人类前进步伐的羁绊,资源衰竭,物种灭绝,生态灾难还像恶魔一样缠着人们的时候,那些曾被认为不是问题的阳光,空气,水和人们的关系也变的尖锐和突出起来。(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科学技术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提升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合理的生存态度和需要定位,转变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转变把增长简单等同于发展的观念,选择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同时还要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普及科学知识,转变单纯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观念,确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念,培养和发展人们改造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只有推进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二)实施可持续发展,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发展观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控制自然资源滥用,防止自然资源现状进一步恶化的有效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也惊人,过去只追求极限的增长,不探求增长的极限使得我国目前主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或1/3,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15亿,人均资源占有量将持续下降,人均资源消耗量也将显著增加。我国已不是地大物博,而是资源相对不足,2003年我国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已超过30%,预计2020年将超过50%。自然资源消耗快,利用方式不合理,战略性资源无法得到保障,这些都将危及子孙后代的生存。提升人们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显的极为重要,人们不仅要为当前的利益所考虑,更要为后人们着想,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资源,若急速的滥开采滥用将在后人们中不复存在。在发展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应贯彻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且把节约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减少和避免资源浪费。为了子孙后代的福祉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行动起来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三)实施可持续发展,协调好发展、资源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加速时期,经济发展的任务很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过去,由于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不合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为了获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惜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使得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下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表现在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锐减,水源污染严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等等,环境污染涉及了空气,水,土壤等诸多因素并交叉污染,近年来新出现的二次污染,复合污染也不断加剧。科学技术发展观重在指导人们控制好发展的度,同时兼顾环境保护,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就是要代替传统落后的发展模式,把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起来,把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同时,大力发展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技术。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统筹规划,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保证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能够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所容许的范围内,具有长久持续的发展能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三、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法律,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是社会的载体,只有寻求自然与社会的和谐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会受到自然各个方面的制约,为了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法律。(一)建立健全有关机制用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为人与自然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创新环保管理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归中央直接答辖,人事、财政归中央,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加强环保区域合作,建立健全环保区域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环保准入、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长效答理机制,强化环境监管;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机制。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节水,促进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政策法规;完善污水和垃圾收费及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社会化相关政策;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等环境信息,完善环保审批公众咨询、听证和公示制度,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二)强化环保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法律解决途径就是在强化全民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进而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接轨。有关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但这不是唯一目的,而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自然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才是这方面法律的主要目的。而目前环境已经被破坏,对于行为实施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以及监管机关部门的监督情况如何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已于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办事,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同时为防止不被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不被监督的人员工作容易懈怠,监察机关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将自己的履职情况置于上级机关、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监督,从而在各个方面杜绝环境污染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参考文献[1]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观.新华文摘,2004(9).[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3]邱连波.人与自然的共生.《民主》,2004(8).[4]潘度文.加强行政监察、遏制环保违法.《议政热点、资政群议》,2007(3).[5]陈劲枕.中国国情与科学技术发展观[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2005(1).
本文标题: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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