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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8、庭行事,决事比: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9、城旦春、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10、“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211、《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12、秋冬行刑: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即时处死,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其理由一是因为秋季天地始肃,草木凋零,此时行刑乃敬顺天时,尊重夭意;二是因为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大案,可能要牵涉许多证人,但也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误农时的合理成分,所以二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13、《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14、亲亲相隐: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1、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15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16、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17、十恶重罪: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18、服饰定罪: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确立的以五服制确定亲属间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度,其原则是:犯杀伤罪,若为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反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重;犯盗窃罪,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犯奸非罪,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它不仅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而且为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一直沿袭至清代。19、留养制度: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20、张杜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21、请、减、赎:请,奏请皇帝进行特殊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和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之人。减,减一等刑罚,自请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减法定刑一等。死罪不得减。赎,是以铜赎罪,适用九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22、覆奏:我国封建时期独特的司法制度之一,即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它确立于南北朝时期,以后历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其不仅体现了慎刑的精神,更体现了专制皇权的加强。323、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24、录囚:亦称虑囚。是我国古代封建帝王或上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审讯囚犯,借以平反冤狱或督办案件的制度。25、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26、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27、象刑:象意即象征,象刑即令违法者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以不同刑罚,给予羞辱与惩戒。28、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所谓鞫谳分司,只是一个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件案子时,不能既是鞫司官,又是谳司官,二者只能任其一。有一人出任鞫司官,必须有另一人出任谳司官。29、同职连署:唐朝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案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的。30、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31、换推:为防止审判官因为亲属、仇嫌关系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唐律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32、三司会审:又称三司推事,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33、出入人罪:唐律中规定的一个罪名。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34、干名犯义:“干名犯义”是元朝确立的一种罪名,除了反叛、谋逆、故意杀人以外,儿子不许作证父亲所犯罪行,奴隶不许告发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否则就是违背伦理道德、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规定,出现告发情况,对于被告作自首处理,对于告发的人则给予惩罚。这是元朝加强对诉讼人身份控制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35、“九卿会审”:清代的会审制度之一。针对更重大的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根据皇帝的诏令,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中书省下面的官职,出纳皇帝的命令,通达下情)九个高官共同审判,但判决仍须奏清皇帝审核批准,又称为“圆审”。41、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二是科条简要。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备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特点。三是予以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晰。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高超为举世公认。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表现在: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2、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的道家学派是黄老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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