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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利函〔2011〕3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市、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发改委(局),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2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文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3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第六条设计变更依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1、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2、干、支渠上主要建筑物地点发生变化,干、支渠连续1公里以上渠线调整;3、主要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加固、改建、扩建等),结构型式,控制性结构尺寸,高程发生较大变化;4、主要渠系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5、干、支渠防渗护砌方案改变,渠道断面、衬砌长度、高度、厚度发生变化(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的局部渠段变化除外);6、新增或取消设计流量5m3/s以上干、支渠道上的机耕桥等建筑物,且新增或取消的单个建筑物工程投资超过10万元;7、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变化;8、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批复概(预)算投资的10%以上。9、上述各方面因设计变更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不一致的变化。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根据4原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第七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严禁将拟变更项目分解(拆)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变更。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由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报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第九条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意见。第十条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5材料及电子文档):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涉及的年度项目、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变更主要内容及初步方案、变更主要理由等;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3、工程变更涉及到业主、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4、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变更的实际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第十四条市、县级申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随文提交《××设计变更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变更说明;2、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6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口头报告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六条设计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第十七条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第十八条由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第十九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7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通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2、将工程设计变更分解(拆)规避审批的;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主题词:灌区设计变更印发通知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1年6月3日印发共印120份
本文标题:大型灌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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