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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环境管理法律法规高练同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电话:13931129617二〇一五年十月目录一、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验收二、运行环境监管三、排污许可证与排污费四、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验收1、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评流程1、《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第二条: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行政许可评价范围第三条:编制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口-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堆肥河北省备案试点-鹿泉、邢台威县河北省豁免政策-建设项目名录分类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项目类别、敏感区分类确定。2015年11月1日,重新划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适用评价范围、类别。垃圾填埋场编制报告书。环评单位第十九条: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资质证书:规定了等级和评价范围甲级、乙级的区别-2015年11月1日《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垃圾填埋:垃圾总库容1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必须甲级环评资质。按行业划分-11大行业报告表、书水土保持第十七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权限划分—环保部2009年第7号公告,省政府2009年36号文,市、县权限由市级环保部门确定。如唐山的审批权限由唐山市环保局确定。2014年环保部下放权限、省厅下放权限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口要求省级审批的:项目-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唐山市批的:项目-唐山市建设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工程变更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大变动-环保部发文规定重新审核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后评价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批—管—验审批流程:冀环评[2009]114号1、咨询(确定环评等级)-审批部门2、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3、报技术评估单位评估4、受理大厅申报材料5、处务会审查6、厅审查委员会审查7、厅常务会审查审批流程-分解1、咨询----由建设单位提供立项文件、可研等相关材料,提交厅环评处。2、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根据甲、乙级、行业的区别。3、评估单位评估(个别市没有)----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出具评估意见。4、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报告书、评估意见、立项文件、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等报省厅审批大厅。5、处务会----环评处处长主持,全处人员参加。6、审查委员会----主管副厅长主持,各职能处室、评估中心参加。7、厅务会----厅长主持,副厅长、各职能处室处长参加。8、主管人员出文----处长审定、主管副厅长签发、办公室出文“三同时”管理:建立了一套建设项目“三同时”环评动态管理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管理部门及时检查和反馈。1、设计阶段2、实施阶段3、安装阶段4、试生产阶段5、是否同意验收验收流程:冀环评[2010]191号一、建设单位组织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请示;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3、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5、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批文中、国家规定的要求环境监理项目);-我省为试点省6、项目整改情况汇报。二、验收流程1、报管理部门审批部门(1-6项)-环评处2、厅环评处委托省督查中心现场检查,组织验收会,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名单;3、会后,下一级市、县(市)环保部门出具意见4、报管理部门-环评处后出具批复二、生活垃圾填埋运行环境监管《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填埋场标准》选址要求1、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2、不应选区域: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填埋场标准》选址要求3、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在长远规划中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山谷型填埋场,经过环评证明洪水对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4、避开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填埋场标准》选址要求5、防护距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填埋场标准》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1、应建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沥)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2、隔离与防护: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3、防渗衬层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选择,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填埋场标准》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设渗滤液调节池,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排放。5、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6、各系统在设计时应保障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7、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填埋厚度超过20m,应建设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8、填埋场周围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10m。《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1、可直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2、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后可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3)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1)含水率小于30%;(2)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3)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有关规定的限值。《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相关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5、经处理后满足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4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7、处理后分别满足以上2、3、4和6要求的废物,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场标准》填埋废物入场要求8、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的废物(1)除符合3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的粪便;(4)禽畜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填埋场标准》运行要求1、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覆盖。2、填埋作业采取雨污分流措施。3、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4、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5、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当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及时采取疏导措施排除积存的渗滤液。《填埋场标准》运行要求6、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防止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7、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8、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填埋场标准》污染控制要求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2)根据环保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填埋场标准》污染控制要求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1)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2)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填埋气体用于锅炉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371);填埋气体内燃式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环评批复要求。3、恶臭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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