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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证券管理与交易制度:现状、问题与展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Peg_zeng@hotmail.com2009年5月26日一、改革开放三十年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30年以来,大陆证券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萌芽、起步、巩固调整和加速发展四个阶段。•立法上,先后出台并修改完善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监管上,基本实现了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司法上,较好地落实了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一)萌芽时期的证券市场法治建设(1978-1992)•1、市场发展情况•从1981年起,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陆续发行;与此同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股份制和股票也重新出现,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企业,在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尝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中國第一股”•1984年11月的一天,在上海市武夷路174號門口,人們排起了長隊,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此發行。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第一股”就此誕生,從此撩開了資本市場神秘的面紗。•1986年11月14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約翰‧範爾林訪華,向鄧小平贈送了一枚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証章。小平同志會見他時特意提到新中國也發行了股票,決定贈送範爾林一張新中國股票,最後選中了一張飛樂音響的股票。如今,這張範爾林先生的“原始股”仍陳列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櫥窗內。2、立法情况•1984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起草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有关证券方面的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开了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先河。•此后几年,上海、深圳、陕西、福建等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1985年12月颁布《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8月颁布《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颁布《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于1991年5月和1992年1月颁布《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正式成立,并于同年12月19日在上海开张营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大陆开业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大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3日在深圳开张营业。•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标志着大陆对股票、债券市场统一管理的开始。•198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9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审批的通知》。萌芽时期的特点•一是参差不齐,各地不一;•二是结构过于简单,多是一些框架性的规定,而较少有具体操作的、强制性的或禁止性的条文;•三是没有充分的、详细的体系上的安排;•四是股份制试点主要在上海、深圳两个地方进行,因此关于股票的规定以这两地数量居多。3、市场监管情况•萌芽时期,证券市场组织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尚未建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由地方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具体管理。•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萌芽时期的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并呈现出多头监管的特点。•(1)财政部对证券市场的独立管理•财政部对证券市场的独立管理阶段是1981年至1985年,此时的证券市场以国债为主。•(2)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监管•这一阶段开始于1986年,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等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管理权。•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全面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制定有关金融法规与政策,制定金融规章制度的权力和职责。•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主要工作,并对各部门证券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包括明确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二)起步时期的证券市场法治建设(1993-1998)•这一时期,大陆证券市场从早期的区域性市场迅速发展为全国性统一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并对各地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中心进行清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化解了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发行上市逐步推进,市场规模、中介机构数量和投资者队伍稳步壮大,大陆证券市场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法治化轨道。1、证券市场整体性立法•这一时期,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性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证券交易所管理及针对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而制定的部门规章。•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颁布。尽管不是一部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但该法对上市公司定义、股票上市条件、程序、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票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大陆第一部专门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行政法规,内容涉及股票发行资格、程序、承销、上市条件与程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途径、上市公司收购等。•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在对1987年3月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从之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除金融机构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通过公开的形式进行,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明确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等等。•1993年7月7日,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从证券业务上终结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由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监管的历史。•1996年8月21日,证券委颁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3年9月2日,证券委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具体表现及处罚措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两个部门规章的出台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委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允许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这种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性质的创新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拓展了新的渠道。2、起步时期的证券市场监管•1992年爆发的深圳“8·10事件”凸现了当时监管制度的缺陷,即时而多头监管、时而无人监管的状态。1992年百万人抢购抽签表•抢购股民证的长队秩序极度混乱,众男女只好前胸贴后背,一个紧抱一个,在利益面前放弃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尊严。•专程从江西赣州来的小伙子在发售前半小时被挤出队列,他手上揣着身份证和钱绝望地喊道:“我排了两天两夜的队啊……”“8·10事件”抽签表事件背景•1992年8月7日,深圳市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发布了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售公告,宣布发行大陆公众股5亿股,发售新股认购抽签表500万张,凭身份证认购,每一张身份证买一张抽签表,每人一次最多买10张表。然后将在适当的时候,一次性抽出50万张有效中签表,中签率为百分之十,每张中签表可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公告预告的8月10日上午开始发售抽签表。•8日一大早,各个发售点已经排起椅子板凳大长龙。到了晚上,长龙又加入了凉席,折叠床,虽然蚊虫肆虐,但熬夜排队的人们却斗志昂扬。•9日,整个深圳满街满巷都是人潮,人们手里揣着大把的身份证和钞票,到处在排队,人人都指望抢到一个发财的机会。•经过整日暴晒,人潮反而越聚越多,越来越密,每个发售点都是里三层外三层。傍晚雷雨临头,湿气蒸腾,阵地依然固若金汤。•据不完全统计,发售抽签表前夕,排队的人潮超过了100万。•深圳警方倾巢出动,在人山人海中维持秩序。因警力不足,边防部队,武警部队出动增援,混乱局面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是,少数执法人员和工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欲熏心,在一些发售点公然徇私舞弊,刚开始发售不到半个小时即宣布售罄。•大量忍辱受难日夜排队的民众美梦成空,导致了8月10日傍晚的请愿和冲突,多辆警用及民用车辆被砸坏烧毁,警方不得已使用高压水枪及催泪弹。•后来查实,在深圳市300个销售点中,有95个点受到群众举报。到12月10日,自查内部截留私买的抽签表达105399张。•8·10事件成了深圳股市当年最大的利空消息。早先普遍认为新股抽签表发售势必牵动人气的乐观估计被事实击得粉碎。•“8.10事件”,使得股票热以一种无法被忽略的形式爆发出来。•国务院紧急做出反应,决定成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由此产生了由13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证券委。另成立中国证监会,负责日常监管和决策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所引发的监管主体诸多、监管重复等问题。例如:证券经营机构还是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沪深两地的交易所行政上归地方政府管,业务方面归证监会管,两者存在矛盾;证券委下设了办公室,其工作和证监会基本重复。•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被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沪深两地交易所也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经过近六年的变化和调整,现行证券监管制度架构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3、起步时期的证券司法•1995年6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防范机制。•199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主体资格、内容的合法性、民事责任承担、证券回购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巩固调整时期的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1999-2004)•经过萌芽、起步两个阶段近20年的发展,大陆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体制存在缺陷,法治化程度不高,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大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调整、稳定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使市场在发展中不断得到规范。1、证券市场整体性立法•(1)《证券法》•1999年以前,大陆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250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体系不够合理,内容不尽完善,亟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加以总结和完善。•1999年《证券法》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历经了6年时间起草而出台的。该法对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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