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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的范围(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五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七条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第九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第十三条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第四章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公告义务。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第十九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二十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应针对不同情况,控股股东可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资抵债”方式进行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的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公司上市后生效实施。
本文标题:天原集团: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XXXX年6月) XXX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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