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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所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所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财务收支的动态平衡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会计核算方法、统一财务机构、统一财务核算软件。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坚持院长负责制,实行以学校法人代表为首的经济责任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院长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第六条学校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在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的现有规模应设立总会计师。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七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八条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校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章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内涵: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图书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财务处会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制订。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处理审批制度(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具体购置和审批程序按院备字[2004]10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浪费。第十三条学校对成批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实行三级核算与管理。1、学校财务处为一级核算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为二级核算单位;各使用部门为三级核算单位。2、每一级核算部门要接受上一级核算部门的检查与监督。3、学校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帐;资产管理部门为二级核算单位,应设立相应的明细分类帐或台帐;各使用部门为三级核算与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第十五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需由二级核算部门在报帐的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并且使用部门要登记入卡,确保国有资产及时入库以防流失。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经资产使用部门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及时汇总向主管局及市国有资局作好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调动学校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所属类别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的评估确认价格后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确保国有固定资产的完好不致流失。第十九条每年11月末二级核算单位在实现与各三级使用部门的资产明细核实的基础上,向财务处上报期末实际所辖固定资产的时点数,以便核对、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于当日及时入帐,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原则上学校所有的支出均需由主管财务的院长、院长签字批准,实际执行中由院长授权不同级别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相应金额范围内的支出进行归口审批。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第二十四条学校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预算、合理开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五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二十六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如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等。第二十七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上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规避债务风险。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第二十八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第二十九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的各类款项。第七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三十条审批权限1、凡未列入预算的日常工作必需的支出,一次汇总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支出,需经各系、部、处室领导审批,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生效;1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2、凡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同意列入预算项目的支出。一次汇总报销金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各系、部、处室领导审批,并经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一次汇总报销金额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除完成前述审批程序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一次汇总报销金额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除完成前述审批程序后由院长审批。一次汇总报销金额1000000元以上2000000万元以下的,除完成前述审批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汇总报销金额200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扩大会审批。3、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批日常财务工作中发生的邮寄费、手续费等财务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我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并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类财务报销业务原则上由院长一支笔审批,在实际执行时,由院长授权主管财务院长和其他主管院长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各归口报销业务。具体报批程序为:经办人→各系、部处室→主管副院长→主管财务的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扩大会议除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根据各部门预算和学校整体资金状况做出是否可以支付,如不能支付应及时反馈到原审批领导并提出建议进行资金调配,以便不影响正常工作。第八章现金管理第三十二条根据学校具体现金流量及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的支付范围为:1、500元以下的零星用款项;2、工资、津贴、教师课时费、各种劳保福利费等。3、学生奖学金、学生勤工俭学;4、个人劳务报酬;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第三十三条各种借款要填制借款单申请表,经院长签批后方能借款并按借款期限及时归还。第三十四条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超限额应及时送交银行,做到日清月结。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九章支票管理第三十六条支付款项在100元以上者原则上应以转帐支票或银行结算等方式进行支付。第三十七条支票的领用:凡因公办事需用支票应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并在审批单上注明,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用途等。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到财务处领取支票。第三十八条领出的支票如暂不需用时,应立即退回,如有遗失要立即向财务处报告,以便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第三十九条领用支票人员应于领出支票三日内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的报帐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主动向财务处说明情况。第四十条转帐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入帐,以便及时掌握银行存款的资金状况。第四十一条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以确保学校的对外金融信誉。第十章票证管理第四十二条对于学校所使用的事业性收费票证及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统一收据,实行统一购买、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的制度。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第四十三条确需使用票据的,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到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票据使用完毕,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务部门,并且如数归还所领用的票据。第四十四条校属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以白条代替票据收款,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四十五条票据应由会计人员或指定的专人办理填写和收款手续,不得外借、出售。填制票据时要复写,项目填写齐全,并按票据编号顺序衔接使用,作废的票据,各联次要保持齐全,并加盖“作废”章,不得撕毁、缺联,金额大小写要一致,不得涂改。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建立票据领用与缴销的帐簿登记管理,并做到领用与缴销及时登记备查帐。建立保管和复核制度,通过复核、检查及时发现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定专人管理各类票据,负责办理票据的领用登记、收缴登记及销毁手续。已使用过的票据,要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对。第四十七条不得转借、拆本、代开统一票据。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按档案管理要求管理财务会计档案。财务处档案管理负责保管最近三年的财务档案资料,超过三年的,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整理并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保管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第四十九条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配合校档案室的同志做好会计档案的清点、核对及销毁工作。第五十条具体档案保管期限等其它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章会计交接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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