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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245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通知》(宁政文〔2006〕273号)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宁德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2宁德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245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6〕273号)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矿山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宁德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是指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矿山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第二条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3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每两年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调整费率。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持工程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总额,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持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一)。第四条矿山企业参保前应当组织参保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矿山企业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印制,用人单位填报。4矿山企业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五条建筑行业参保期限为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交付使用)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及领取工伤待遇时,应提交建设部门开具的尚未竣工证明。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德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事故伤害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拔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第八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以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5请,经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签订《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及以上三个等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以上按100%计算。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十条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参保情况按照统一的格式内容,在所有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二),明确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前,应审查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及年检手续;同时,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前,应当审查申请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三)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6第十二条建筑、矿山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安监、国土、财政、工会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筑、矿山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十四条建立适合建筑矿山企业特点的工伤事故预防机制,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可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3.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7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本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已于××××年×月×日向××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证明××号);参保有效期:自本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标牌尺寸要求:1、标牌尺寸为:900×1200mm2、标题:45×63mm大黑体3、正文:30×30mm楷体4、监制单位:30×30mm附件2:编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存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万元(大写)¥(小写)。特此证明。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年月日………………………………………………………………………编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万元(大写)¥(小学)。特此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年月日附件3: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企业名称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9年月日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办法通知
本文标题:宁德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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