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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主讲:翟琨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TEL:0451-821162582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法律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法》第44条)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规定》第23条)处理依据:(《规定》第29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0--2万以下)“(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3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法律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项)处理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处理依据: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法律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6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处理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7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法律依据:(《规定》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理依据:(《规定》第29条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4.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8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一、安全培训保障法律依据:(《办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处理依据:(《办法》第35条)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证书9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二、培训组织《办法》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0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1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依据: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2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理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3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依据:(《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处理依据(《办法》第36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15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16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17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18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19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0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1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2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3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4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5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6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27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办法》第12条第1款)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处理依据(《办法》第36条第4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12)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5.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28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四、特种作业人员法律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7条)•处理依据:①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网作业。29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四、特种作业人员法律依据:①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业规定》第二十一条)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需进行1次复审,10年以上6年1次复审。30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31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
本文标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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