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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2.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每周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和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宣传。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害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县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教育局,一份报当地党委政府,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加强和辖区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6.严禁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参加不合上级规定要求的庆典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2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体育设施等建筑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设置警戒线、警示牌,并上报县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9.严禁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和秋游及野外集体活动。10.学校按照上级文件或工作安排,需组织教师或学生外出学习、参观等活动,学校必须拟出方案,填写外出审批表报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同意后并送局安监办备案,方可组织外出活动。3学校安全管理职责1、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安全指导性文件开展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管安全、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校(园)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4、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5、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围绕防“六灾一渗透一侵扰一防暴”的教育和防范工作开展。6、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会议,对学校门卫、财务室、教学楼、教师宿舍、食堂、办公室、实验室、电脑房、电教室、图书馆、档案室等教学重地和用电、用水4设施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7、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9、学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10、学校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1、教职工下班时,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12、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顺利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13、学校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卫生检查,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倡导学生建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买街头“三无”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14、严格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查寝制度,建立家长通讯台账,发现学生不假外出,及时追返。遇特殊情况,宿管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15、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健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1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或考试、比赛,应当租用5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况良好的车辆,中速行驶,严禁超速超载。1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18、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1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到卫生、安全。20、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应当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照顾。21、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2、教职员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不应当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应当将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告别学校和家长。23、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24、学校每天安排人员对校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汇总一次检查情况并报学校领导。2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具体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6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火灾扑救。26、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治安事件后,学校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27、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各种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教育、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教育经常、管理严密、防控到位、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急处置及时妥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28、经常组织人员对学校各部位和学生学习、活动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五查五到位”即查认识、查责任、查隐患、查措施、查落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学校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时处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29、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保证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学校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若中途人员调换必须补签安全责任书,大型活动要与负责该项活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30、学校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要提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可行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组织师生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防范能力。31、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32、建立教职工、学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733、学校聘用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出具有无违法乱纪证明,对有劣迹行为、身体不健康的人,学校一律不得聘用。34、严格执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对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培训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35、加强学校安全监督工作,要通过明查暗访形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督查检查到位,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36、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学校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8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一、学校在校园校舍设施、饮食卫生、疾病预防、道路交通、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危化物品、特种设备、消防、学生活动、师生交往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一)凡由学校组织、举办并经县教育局审批的各种校内、校外集体活动,其学生安全责任由学校校长及有关人员负责,县教育局负领导责任;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全部责任由学校负责。(二)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免去学校校长职务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职员工是学校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一)根据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情节轻重,对校长分别进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9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二)根据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三)根据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情节轻重,对临时聘用人员(编制外用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四)上述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一)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一年内发生多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五)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对矛盾纠纷未认真排查化解,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稳定因素,发生重大10政治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八)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未达标的。四、问责采取警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一)对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责任人予以警示。(二)对一年内2次警示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2次诫勉谈话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仍未改进,被动局面仍未能改变,存在严重安全稳定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被追究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办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同时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不及时查处的。(二)对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的。(三)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11六、对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需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依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需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县教育局、教育管理中心、学校予以配合。七、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报请县教育局,经核实无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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