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总则二、安全培训三、安全培训的考核四、安全培训的发证五、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则一、适用范围【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1、单位(法人):3大类培训机构、企业、安监煤监2、人员培训机构:教师、企业:4大类安监煤监:公务人员执法员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注安、应急救援人员总则二、监督管理部门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总则三、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注安师报告级别:所在地报告单位:安监、煤监83.【题干】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有()。A.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B.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C.从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字和实习实训设施、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D.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E.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应级别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习题83.【题干】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有()。A.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B.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C.从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字和实习实训设施、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D.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E.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应级别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习题安全培训一、培训大纲【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八条】培训权限划分1、总局:省级以上安监、煤监监察人员2、省局安监:市县级安监煤监人员3、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二、从业人员培训1、自主培训为主,委托为辅。2、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的培训。5、培训应如实记录建档备查。安全培训三、重新培训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66.【题干】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B.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进行,不得委托培训C.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规定逬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1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D.职业院校毕让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习题66.【题干】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B.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进行,不得委托培训C.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规定逬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1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D.职业院校毕让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习题培训考核(一)考核标准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2、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考核(二)考核分工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5、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一、国家安监:省级以上安监工作人员煤监系统工作人员央企、集团公司二、省安监:市县级安监工作人员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三、市安监:央企、省属以外四、省煤监:省内煤矿企业四、发证(10个工作日)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5、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6、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前三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0天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颁发安全合格证全国有效。一、总则:1、适用范围:单位,人员2、监督管理部门:两条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培训机构书面报告:三大类企业二、安全培训1、培训大纲2、培训实施3、自主、委托责任、4、重新培训:死亡事故5、师傅带徒弟,2个月三、考核1、考核标准:总局:三大类+公务员;省级,其他2、考核分工国家安监:省级安监,煤监系统;央企省安监:市县安监、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省煤监:煤矿企业四、发证公务员:执法证三大类:安全合格证特种:操作资格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一、总则二、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三、安全培训四、考核和发证五、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一、总则1、适用范围【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一、总则【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八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二、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条】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一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二、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二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52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