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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的调查报告当前,我县农村社会治安大局基本平稳,社会经济发展保持了持续稳步增长的势头。但是农村普遍的盗窃案件上升、矛盾纠纷难以调处,群体事件日益增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公安机关的密切关注。一、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结构、利益关系的调整中,我县农村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和新情况、新问题,给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村入室盗窃案、特别是盗窃生猪、家禽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两抢”案件时有发生,村民之间往往因一时一事的口舌之争或某些利益冲突而互不相让,情绪失控、丧失理智,在激情驱使下一时性起,不计后果,导致伤害案件经常发生,受害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6种:一是双方因纠纷心存芥蒂,为泄愤而行凶伤人,这在每个派出所都不鲜见。二是邻里之间斤斤计较,一时言语不合而引起口角,恶语伤人,为占上风,大打出手,有些甚至为了敬酒不喝,而大动干戈。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纠葛或赡养老人置家庭和道德伦理而不顾,反目成仇。四是在土地、宅基地和农田水利纠纷中,因对方持强侵占行为不满而伤人。五是为债务纠纷、赖账、追账而伤人。六是因恋爱纠纷、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从而激化各种矛盾酿成后果。(二)宗族势力时有反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农村基层组织都是由村民“海选”出来的,一些宗族势力大的家族往往能够左右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一些胆大妄为、藐视国家法纪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凭借宗族上的“优势”,经常在特定区域、垄断某一行业、强买强卖、妨碍公务,特别是在土地开发、土地流转、山林水面承包等方面,常常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为由,占地为王,邀集乡众向政府或者业主施压,逼迫将工程或者工程的一部分让他们做。(三)群体性事件及苗头明显增多。一是因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干群关系,由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增多。二是农村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补偿等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增多。三是涉法涉诉访案件及苗头增多。四是农民工欠薪讨薪手段过激。(四)非法组织活动仍然存在。一是“被帝王”、“全能神”等非法组织活动不断。一些信徒走乡串巷,散布邪说,发展会员。二是地下宗教活动频繁,封建迷信抬头。一些人借助信奉佛教活动频繁,基督教大有扩张之势。(五)侵财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在农村占居刑事案件的首位,且危害大、影响大,已成为左右整个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因素。(六)消防、交通存在安全隐患。从农村消防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一是农民办企业根本上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二是农村电线路超负荷,老化严重,线路设置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私拉乱接。三是农村村庄道路狭窄,交通不便,甚至有的村根本不通公路,消防车难以或无法靠近,往往贻误战机。四是农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差。五是农村由于防范意识差,易发火灾。从交通安全来看,无牌无证车辆农村较多,加之村级公路基础设施、道路等级差,通行能力、又无人维护,导致大量的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七)赌博等丑恶现象仍然存在。当前,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正在由城市向集镇、农村蔓延开来。在农村人不分男女老少,地不分集镇、乡村,时不分日夜,都能看到赌博现象。二、治安问题的形成原因农村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同其他区域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一样,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薄弱。在当前农村体制变革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在一些乡镇、村庄仅仅是应景的形式,加之宣传舆论导向又有失误,比如宣传“高消费”,“大发财”等等,忽视宣传勤劳致富、遵纪守法。广大农村虽然开展了多次普法教育,但只是搞搞形式,走走过场,广大农民没有真正受到教育。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精神垃圾在网上流行。部分农民思想落后,缺乏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好逸恶劳,为所欲为。(二)农村经济文化仍然落后。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落后,一些农民文化素质较低,部分农民为文盲、半文盲,强制九年制义务教育虽然有了法律制约,但是现在政府抓得不紧,产生了新的半文盲,农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当自己的合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屈于恶势力的淫威,要么铤而走险。一些宗族势力大的家族利用基层组织工作上的漏洞和不主动,积极插手社会事务,一些农民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村委会、政府机关解决,而借助于恶势力暴力胁迫“了难”。(三)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一是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严重不足,一个农村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方圆几十、甚至上百平方公里,人口几万之众,而民警力量仅几名,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乡、镇等基层组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扎扎实实去做教育挽救工作,有的单位对违法人员也熟视无睹,放任自流,这样在客观上无法有效地使这些人转化,也无法防止他们再次违法犯罪。(四)对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不力,一是少数地方职能部门对打击农村违法犯罪认识重视不够,把农村违法犯罪简单地看成纠纷矛盾,基层领导抱着“保稳定”、“少麻烦”、“不出大事就不管”的心态,放纵了违法犯罪。二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打击。三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致使一些行政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三、解决对策(一)坚持“严打”,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首先,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认识打击农村违法犯罪的迫切性、必要性,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该重判的决不轻判,做到快捕、快诉、严判,对农村小痞子、恶势力坚持露头就打,不给其喘息的机会,达到震慑一方的目的。其次,对于农村群众集体闹事,要高举法律的旗帜,敢抓敢管,抓住时机,严惩组织为首人员,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同时,适当适时地公布案情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第三,要建立有效、长效的破案追逃机制。对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要一查到底,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查清每一案,做到不漏一案,不掉一罪。对在逃人员要有专门的责任人和专项追逃资金,做到一追到底,除恶务尽。(二)积极预防,减少农村治安乱源。要在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的监外执行罪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管、帮教等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监管机构,在乡、镇成立以分管政法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监外执行罪犯管理领导小组和以派出所、司法所等为主力量的监改小组,落实对被监改人员包管教、包转变、包巩固等责任制。对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由县司法部门成立了管理站,进行帮教管理。二是刑释解教人员依法逐人建立档案,由派出所列为重点人口,司法所建立台账,联合村委会、家庭、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从而杜绝脱管、漏管现象。(三)强化责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一是通过组织整顿,调整充实基层组织,尽快解决一些农村治保组织软弱涣散,名存实亡的问题,把那些政策法律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选拔到治保会岗位上来,使基层组织社会管理、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对基层干部队伍要注重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之关心群众,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同时对调解员、治保组织成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素质。(四)加强教育,弘扬人间正气。要结合普法工作和当前“农村社会秩序整治”斗争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倡导弘扬社会公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和以人为本紧密结合起来,尤其要针对农村及农村集镇的不同特点,研究摸索出新型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方式,激励社会正气、树立先进典型,在提高人民群众自身素质的同进,提高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者勇于揭发、敢于斗争,不让违法犯罪行为有存在的市场。(五)强化领导,加强基层政法机关建设。强化治安管理,首先要强化农村公安派出所的建设。要增加公安编制,充实战斗在第一线的派出所警力,使农村派出所的警力达到千分之五以上。同时,在财、物方面向农村派出所倾斜,改善装备和办公条件。其次要提高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维稳办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公仆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的政策、法律水平,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确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及时搜集和掌握民事纠纷信息,对发生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司法、法庭、派出所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秉着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齐抓共管,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疏导和调解工作,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分属不明,业务交叉的,要主动接待受理,或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当地党委牵头,协调工作,共同调查处理,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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