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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搞好我院的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管理工作,保障我院的安措费用的使用切实的落到实处,确保我院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措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措费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按照中化总局规定,每年提取院上年总产值的0.5-1%作为安措费;由财务设立安全生产专用账户,总体规划额度后具体分配到以下部门:工勘院、岩土公司、钻探分院、地质分院、实验中心、测绘分院、机修厂、办公系统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全院统筹、确保需要、项目计取、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计划财务部应将安措费纳入各单位财务计划,年初和年中分别提取50%入安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第四条安措费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工地、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条各单位安全员应建立安措费管理台帐,记录安措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项目生产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交回财务。第六条院分管领导对安措费全面掌控。审批安措费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措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安措费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措费提取、投入计划和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措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全院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院安措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措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第九条安措费实行专户核算。各部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措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发现安措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措费的,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第二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三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经常及时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新入院职工(含新调入人员、合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入院后必须经过三级(院安委会、部门单位、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第十四条新职工经院安委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二级教育培训,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再对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建档。第十五条调转(包括调转、工种改变)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教育培训,各生产单位内部职工调转必须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培训。二、现场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对从事危险性的工作人员,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带到现场进行有关教育培训,详细介绍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职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并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第十八条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由院安委会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三、日常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第二十条各生产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情况,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后讲评,对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四、特殊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该工种的作业证和执照后才准上岗。第二十二条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生产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第二十三条因工负伤职工在伤愈复工前,要进行一次安全考核教育,新提或调任的生产管理干部应接受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有关责任制教育。第二十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加强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解决安全缺陷提出合理建议。第三节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第二十五条安全工作例会是本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手段之一。第二十六条安全工作例会应从时间上、制度上给予保证,各级领导要纳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关系。第二十七条全院安全工作会议由院安全设备部组织,分管院领导主持,每年度召开一次全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各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项目负责人、机长或班组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生产例会。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例会应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及时贯彻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最新精神,通报当前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例会要有记录,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可与相应的生产经营例会一并进行。第四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是根据施工(生产)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的项目,采用相应的标准。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查对忽视安全生产思想和行为是否给予有效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没有无证上岗和违章冒险作业情况。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查设备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查安全装置、防护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纳入重重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关系,是否抓紧安全生产教育是否以身作则,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抓紧不安全因素整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查文明生产、劳动卫生情况,生产现场是否清法整齐,设备有无油污垢,维护保养是否规范。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第三十六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院里每年组织三次,结合重大节日,由主管生产副院长带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有检查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经理、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员、机班长参加,有检查记录。第三十八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二周检查一次,由班长负责,班组成员参加,有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特种作业的设备、设施运转情况是否存隐患,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定期进行,检查情况必须作详细记录。第四十条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因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由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第四十一条经常性检查要求每个职工必须坚持执行班中巡回检查制,班组必须坚持交接班安全检查制。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注意事项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隐患相结合。第四十三条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一定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第四十四条要抓紧安全生产整改的落实,限期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同时分别纳入技措、安措,计划检查内限期进行解决。第五节重大隐患整改制度第四十五条隐患整改是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第四十六条安全隐患要有记录,记录必须具体、详细,并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第四十七条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第四十八条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销案。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整改要保证费用投入,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中安措费应有一定比例。第五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对本部门的隐患整改负责,院安全委员会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监控。第六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院长领导、院安委会负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指定负责人上报。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和分类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按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负伤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接到报告后的单位领导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五十四条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后,院领导亲自组织调查,同时会同所在地的市(地区)劳动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第五十五条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以最快的速度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作出笔录、现场拍照、绘制建筑平面、事故时人员位置、破坏物等草图。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好标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第五十七条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第五十八条事故处理完后应写出调查报告,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写进报告。第五十九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比较各单位、各地区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依据。第七节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第六十条为全面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六十一条通过安全生产考核,推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上台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生产本质安全。第六十二条我院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采取按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13-1)的形式实现。第六十三条院属各单位首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自评,然后由院安委会根据责任书完成的情况分别进行考核。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考核情况向全院公开。第六十五条各单位要抓好安全生产考核的推进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增强安全生产考核的有效性。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六十七条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促进我院地勘事业和其他各项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作为本院范围内经济承包或经济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履行经济合同或经济责任制,同时履行本制度。第六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由院或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教育、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七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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