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关于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业务的考察报告
1关于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业务的考察报告(融资融券试点工作小组赴日、韩考察团)2006年7月5日至13日,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表团赴日本、韩国,就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关心的问题,与东京证券交易所、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证券清算公司、野村证券公司、内藤证券公司、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韩国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预托院和大信证券公司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考察情况汇报如下:一、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业务概况(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现状1、融资融券业务的现状日本信用交易(MarginTransaction)制度始于1951年。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日本信用交易制度是在借鉴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推出的。美国的信用交易制度主要针对证券公司、银行等提供信贷的机构,而日本的信用交易制度主要面向证券金融公司,使其借贷业务更为方便。日本现行的信用交易可分为两类:标准信用交易(StandardizedMarginTransaction,日本一般称之为制度信用交易)和协议信用交易(NegotiableMarginTransaction,日本一般称之为一般信用交易)。标准信用交易的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由交易所确定,对于标准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LoansforMargin2Transaction)。协议信用交易的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主商定,对于协议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一般不能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韩国信用交易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的基本制度安排与日本大体相同。客户可以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通过证券公司从事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MarginLoan);证券公司在可供融出的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MarginFinancingLoan)。2、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规模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具有相当规模,近几年业务呈稳步增长态势。从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情况看,在目前上市的2347个证券品种中,绝大多数可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其中,既可融资又可融券的证券品种为1552种,约占66%;另有500多种证券只允许融资。近几年来,东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占其整个市场交易金额的比重约为15%。在融资融券交易余额中,一方面,融资余额远高于融券余额,近几年融资余额占融资融券交易余额的比重约为80%左右;另一方面,标准信用交易的余额所占的比重远高于协议信用交易的余额,近几年标准信用交易的余额所占的比重超过90%。当然,协议信用交易的余额近年来也获得了明显的增长。韩国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比重不大,相对规模低于日本。在韩国,除非股票正面临交易所的审计和监管行动,或者已被交易所列为特别管理的股票外,绝大多数交易所的上市证券和ETF都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当然,在融资融券交易波动剧3烈或者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金融监督委员会可以暂停相关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目前韩国融资融券交易所占的比重较低,在韩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性已大为下降。在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融资融券交易更是急速下降。近三年来,融资融券交易余额与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足0.1%。2005年,该比例韩国为0.08%,而日本为0.89%,美国为1.50%。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在韩国证券市场不重要。在韩国,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近五、六年来所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类型较为广泛,融资融券交易只是其中一种形式而已,而且所占比重较小。3、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日本融资融券业务目前还看不出有明显的问题。韩国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比重较低,2005年,韩国融资融券交易余额与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为0.08%,远低于日本的0.89%,美国的1.50%;近年来,信用交易融资余额中的转融资余额所占的比重显著下降,而转融券业务几乎为零,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下降。(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现状1、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概况日本的信用交易制度是在合理借鉴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有别于美国的制度设计,日本证券市场发展出相对独立的业务模式,创建了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制度。转融通业务是日本首相特许证券金融公司从事的业务,每家交易所有权选择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办理其上市证券的转融通业务。日本4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转融通、证券借贷、债券业务(回购、借贷、国债投资)、债券融资、一般流动性贷款、证券抵押贷款等。日本现有日本、大阪、中部三家证券金融公司,东京、大阪、福冈等7家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可以自主选定一家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该市场证券交易的转融通服务,而指定哪家证券金融公司由交易所的衡量标准(交易所的内部规定)决定,东京、大阪、福冈交易所和JASDAQ选择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办理其上市证券的转融通业务。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亿日元(约7亿人民币),是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截止2005年3月31日,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有日本信托服务银行(7.96%)、SUF银行(7.42%)、瑞绘公司银行(4.81%)、瑞绘银行(4.35%)、信托银行(4.08%)、日本资本市场振兴财团(3.54%)、大和证券集团(3.17%)。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福冈和札幌设有分公司,有日本建筑、日证金信托银行、日证金信息技术3个子公司。2005年,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利润为55亿日元,约合4亿人民币。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是1955年成立的唯一一家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与相关服务促进韩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为韩国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具体业务由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监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原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1974年因职能扩展和资本构成调整而退市,其业务范围包括贷款业务(包括转融通等)、存款业务、客户保证金存款、信托存管业务、员工持股计划支持服务以及证券5借贷中介服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存管客户结算资金是韩国证券金融制度的一大特色,通过管理全部的客户结算资金,证券金融公司拥有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发挥监控客户保证金使用情况的职能。目前,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3400亿韩元(约24亿人民币),主要股东:KRX(11.3%)、友利银行(7.8%)、韩国开发银行(6%)、友利投资与证券公司(5.2%)。2005年,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利润为341亿韩元,约合2.4亿人民币。2、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行业竞争格局(1)驱动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主要因素在日本,驱动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主要原因: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转融通业务效率高且方便,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的借款可以随借随还,而银行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做不到随借随还,越是重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存度就越高;二是制度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余额波动大,对于这种短期内余额波动较大的融资融券业务,银行一般不愿意做。在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初创期,由于证券公司的信用度较低,且有价证券的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各银行回避直接向证券公司发放贷款,而是通过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来向其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有价证券。随着证券公司的规模逐渐扩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提高,部分大型证券公司从资金来源的安全性考虑,还是选择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而中小型证券公司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还是首选证券金融公司融资。6(2)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比较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证券比重显著高于资金比重。从东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看,近三年来,在标准信用交易的融资余额方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提供的融出资金一般占40%以上,总体上略低于证券公司直接提供的融出资金。而在标准信用交易的融券余额方面,转融通提供的融出证券一般占70%以上,多年来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近年来的转融通比重有所下降。在信用交易融资余额中,转融资余额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已由1983年年末的82.9%下降到2005年年末的14.4%。目前韩国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80%以上由证券公司直接提供。在信用交易融券业务方面,除1985年外,其余年份皆无转融券余额,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券业务可谓无用武之地,与证券存管公司的证券借贷平台形成较为强烈的反差。(三)证券金融公司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关系1、证券金融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韩国把证券转融通交易视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传统业务,而对银行则无明确规定。表面上,证券金融公司和银行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银行可以向证券公司发放证券公司自身融资融券交易用资金,因此实际上讲他们之间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从银行的传统做法来看,由于有价证券的价格波动性,银行倾向于回避用有价证券作担保。而且,由于受计算资金充足率时的不利影响以及尚未开发有价证券担保贷款系统等因素,银行也7不积极争取此项业务。不过,由于最近银行积极扩大经营,因此可以预期今后在有价证券担保贷款市场上,证券金融公司和银行间竞争将会日趋激烈。2、证券金融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关系(1)证券金融公司与交易所的合作体制交易所是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管理和运营,证券金融公司是配合融资融券交易对转融通业务进行管理和运营。日本证券金融公司是交易所的股东,但不是交易参与者,不具备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由于融资融券交易与转融通业务是内外一体的,所以,在管理和运营方面,交易所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需要密切地合作。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不是交易参与者,不具备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但是,随着债券市场的活跃和为了支援国债专业交易商,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参与“有价证券市场业务规定”指定的交易所的附条件回购债券交易。转融通交易时,可以通过证券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系统,参加资金和证券结算。(2)交易所对证券金融公司无监督权限在日本,交易所有权指定哪家证券金融公司,但无权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证券交易法》规定,受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有权对内阁总理大臣特许的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监督。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监督。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登记存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日本证券金融公司是日本证券清算公司的结算参与者,还是日本证券存管公司的参与者;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是韩国证券存管8机构--韩国证券预托院的参与人。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的参与人,不是法律强制规定,但如不是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的参与人,业务运作不便。证券金融公司通过结算环节实现对证券公司转融资和转融券的管理。二、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关系的法律规定依据日本《证券交易法》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交易贷出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获得转融通的相关证券公司须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相应的担保品。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担保品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转融资业务所收取的融资融券交易买入证券,二是转融券业务所收取的融资融券交易卖出资金,三是保证金。保证金可用证券替代,但证券须按一定的折扣比率计算。其中,证券类担保品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买入证券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两种。这两种证券类担保品的提交均采用过户的方式,存管于证券金融公司在日本证券存管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对这两类证券实施相对独立的管理:对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适用一般证券质押的法律关系,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该证券用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质押,但不可继续用于融出,留存在账户中的相关证券权益由原出质人直接行使。对于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证券,虽未明确其适用一般证券质押方式还是让与担保方式,但就其日本市场实际运作情况看,法律关系更接近于让与担保方式。此类证券在交收过程中直接从证券清算公司的证券交收账户过户至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该证券继续用于融出,留存在账户9中的相关证券权益亦由证券金融公司直接行使。在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担保品,也包括转融资业务所收取的融资融券交易买入证券、转融券业务
本文标题:关于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业务的考察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570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