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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属地、属人、协议、专属、平行基本原理一事再理、一事两诉诉讼与仲裁的关系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我国规定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接受管辖(1)特别地域管辖第243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默示接受管辖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4)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4条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24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5)各种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诉讼管辖---仲裁管辖中国管辖---外国管辖《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第3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管辖: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适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而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还由各级中级法院管辖。注意,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上述规定处理。4.期间、诉讼保全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把国内的期间变为30天涉外的诉讼保全,法院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5.国际司法协助(我国总的规定民诉法第262—265条)(1)协助基础:中外法院可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各种协助;(2)途径: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走外交途径;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法院,不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协助的,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3)程序法:我国法院给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在程序上一般适用我国法,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请求方提出的特殊方式进行协助,但要求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6.域外送达(1)《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途径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请求书方式(中央机关途径);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使领馆途径(只能向位于接受国的派遣国公民送达);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他途径我国提出保留2)费用:原则上互免,特殊方式的费用申请方承担。3)拒绝协助送达的理由: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送达将损害本国主权与安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送达:A、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B、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另外注意:海牙公约仅适用于向国外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驻华代表机构,则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此时由于不属于域外送达,故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2)外国对我国进行送达1)中央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外国文书司法部有中文译本的文书,五日内转给最高院;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七日内转给最高院;不符合海牙公约的文书,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5日内3日内10日内最高院送达执行地高院有关中院或专门法院完成送达送达回证最高院司法部,按海牙公约要求填写证明书证明书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注意: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2)使领馆途径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3)其他途径(外交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对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如海牙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我国向外国送达(我国民诉法第247条、域外送达规定——重点)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送达方式:《涉外送达规定》规定的方式: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可以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E.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F.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新增的方式,重点掌握)G.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民诉》#247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送达认定: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7.域外取证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论述题---关于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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