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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0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参考法律规范【200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具法院各人民法庭:现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实践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二○○七年三月十五日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他人情况的处理5.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6.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7.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8.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的确定9.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10.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债权人能否以夫妻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为由撤销该协议11.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1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分割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4.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他人情况的处理夫妻婚后出资购买车辆,并挂靠于他人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车辆不予处理。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5.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在登记离婚后—年内提起诉讼;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6.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末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7.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8.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的确定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高,以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确定。9.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10.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债权人能否以夫妻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为由撤销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无需行使撤销权。若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11.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200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准予离婚的表述为:“准予原告甲和被告乙离婚”。不准离婚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表述为:“探望权”。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表述为“抚养费”。第二条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如其请求与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不符,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必须严格掌握。不应以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破裂中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以作为对有过错方的惩罚。不准离婚适用的法律和准予离婚为同一条,即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反用。第四条在办理婚姻案件涉及探望权的,应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与时间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再进行判决。具体表述为:“原(被)告享有每月探望子女×次的权利,被(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第五条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被告,不能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人为被告。第六条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在征求其意见后再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判决。如子女对要求探望的父或母具有明显排斥情绪的,可灵活处理探望时间与方式。第七条要求探望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经一方请求,法院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权行使:(一)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二)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五)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第八条当事人未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时,可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探望权的判决,以避免诉累。另外,有关探望权问题应有当事人协商过程,一般按协商一致的意见处理。第九条对于无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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