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页码: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劳社秘[2007]302号【颁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12-03【实施时间】2008-01-01【时效性】有效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当前页码: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确认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3、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当前页码:3 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 5、旧伤复发的确认; 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上述全部项目的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及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民政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当前页码:4 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 (六)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三)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当前页码:5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并提出有关工作人员或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由鉴定经办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三章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5、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应提供市级鉴定当前页码:6 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鉴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申请人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需提供原鉴定结论书。 第十三条受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的,鉴定经办机构应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鉴定经办机构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鉴定经办机构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或诊断。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 (一)受理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按科别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分别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提出的临床诊断病种名称及检查的体征结论,应与国家标准中的病种名称及检查的体征相对一致。当前页码:7 被鉴定人受伤时诊治的专家,不能作为被鉴定人的鉴定专家。 初次鉴定专家不得参与同一被鉴定人的再次鉴定。 被鉴定人应到达鉴定现场。被鉴定人第一次无故不到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限作出的,由被鉴定人承担责任。第二次无故不到的,申请人为受伤职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视为被鉴定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进行审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被鉴定人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工伤医疗费用列支。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当前页码:8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的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费、会议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六)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鉴定工作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其他参与鉴定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取消本次鉴定资格并要求补充材料待下次鉴定; (二)申请市级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作出无级别结论; (三)申请再次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作出无级别鉴定结论;申请人为非用人单位,维持市级鉴定结论; (四)已经作出鉴定结论的,撤消本次鉴定结论并重新组织鉴定。当前页码:9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送达的鉴定结论不服并拒绝签收的,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为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57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