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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属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第二章管理分类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按一事一报批(或备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下达书面批复的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报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报批的内容。第六条备案类优惠是指不需地税机关审批、但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优惠税率;8.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优惠税率。第九条除上述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优惠项目,应逐级上报。除此之外,其他管理权限由各市地税机关确定。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第三章优惠管理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列明享受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3.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2.经初步审核,发现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表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第十六条税收优惠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七条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属于备案类优惠的项目,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第十八条地税机关作出税收优惠审批或事先备案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享受或不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第十九条对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于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备案资料。对于需要在年度期间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项目,纳税人可以即时备案。第二十条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除另有规定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税收优惠的项目、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事宜,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第四章事后监督第二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进行减税或免税申报。税收优惠执行到期,恢复正常纳税申报。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或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日常工作检查、执法督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优惠。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核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3.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优惠政策的执行。4.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第二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申请。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错误的,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若发现资质认定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9〕36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第一类:事先备案类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项目,除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外,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1.《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三);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四)。(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企业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1.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复印件);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3.《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五)。(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1.有权部门核准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文件或证明资料(复印件);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六)。(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企业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八);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7.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1.省发改委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复印件);3.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表九)。(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1.符合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证明资料;2.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核算表》(附表十)。(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收入优惠1.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十一)。(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确认文件;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优惠核算表》(附表十二)。(十)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1.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2.《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优惠核算表》(附表十三)。(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
本文标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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