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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工程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水利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管淮河河道工程(包括:淮河干流、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非省直接管的淮河河道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是指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的淮河河道、堤防、涵闸等工程。大中型水闸工程,应根据《安徽省淮河水闸技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第四条河道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及安徽省颁布的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全面做好目标管理工作。第五条加强河道工程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第六条提高河道工程管理的科技含量,努力实现河道工程管理现代化。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工程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2河道管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河道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程;(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岸线、险工、堤防工程状态以及河势、流态变化情况;(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四)编制并实施工程水毁、运行维护、除险加固计划;(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配合各级防汛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六)积极做好河道工程管理工作,推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七)利用自身优势,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工程管理社会经济效益;(八)配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采砂的检查监督;(九)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十)加强河道工程水行政管理,依法管理河道工程;(十一)全面开征各项水规费,保证水规费征收足额到位;(十二)科学管理,提高河道工程技术管理水平;(十三)加强职工教育,进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十四)努力改善职工福利状况,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十五)其他应履行的工作职责。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在完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3(一)工程检查制度;(二)技术管理制度;(三)项目管理制度(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五)经济工作管理制度;(六)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九)报告制度;(十)工作总结制度。第九条工程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河道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三)按计划种植工程防护林木和草皮,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四)管护防汛物料、工程标志、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五)实施水行政管理,杜绝违章;(六)对河道采砂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八)做好水法规宣传工作。4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管理责任制。技术负责人要做好河道工程的技术保障,指导管理人员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河道工程管理的技术问题。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工程调度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河道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指令。第十二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险情控制。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管理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河道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施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协助做好河道水质监测工作,掌握水质污染动态,协助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护堤地。护堤地应明确使用权,完整确权划界。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5第十六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在保证防汛抗洪使用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护堤地自主开发利用,集约化经营,提高护堤地经济效益。护堤地开发利用应以工程防护林木为主,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第十八条堤防工程管理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在堤身种植农作物、放牧、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确需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四)严禁切堤筑路。修建跨越堤防的道路时,应傍堤填筑,并按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五)严禁铁轮、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六)沿堤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监督。(七)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6第十九条保证堤身完整。要做到“顶平、肩齐、坡饱满”。堤身断面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肩要线直、弧圆;堤坡要饱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雨淋沟、浪坎、浪窝、洞穴等,无乱堆乱放、杂物垃圾,无违章搭建等;堤顶平整无陷坑,堤顶道路要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明显凹陷和跌宕起伏,雨后无积水。第二十条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应形成完整地生物防护体系。宜绿化面积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合理种植并及时更新防护林和草皮。防护林无病虫害损失及人为破坏;林木缺损率应小于5﹪;草皮护坡应整齐,无杂树、杂条,无高杆杂草及阔叶草等;堤肩草皮每侧宽度应达0.5米以上;应科学、合理、及时、有计划地进行林木更新间伐和草皮护坡更新。第二十一条堤防护坡工程应无缺损、无坍陷、无松动、无破坏,应完整美观。第二十二条穿堤涵闸安全运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工程表面无剥落、破损、露筋、脱壳等;石工应保持良好;电气设备正常。第二十三条应经常或定期进行堤防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堤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观测,一般应进行的基本观测项目有:堤身位移、水位、堤身浸润线等。第二十三条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7经常检查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由河道管理单位指定专人,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堤身有无隐患,堤坡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护坡块石有无松动、翘起、塌陷;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定期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汛后进行。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度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应着重检查河道工程水毁情况及河道管理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第二十四条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汛前、汛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日常修理养护工作:(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8(三)发现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应每日进行一次。日巡查的主要内容:⑴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⑵有无影响环境卫生以及工程整洁、美观的活动。⑶堤防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滑坡和白蚁、害堤动物洞穴等。⑷护坡块石是否缺损,反滤层的出水口能否正常出水,护坡封顶和基脚是否损毁破坏,坡面的排水沟和顶部的截水沟是否被破坏,护坡坡面是否有塌陷,块石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对于素混凝土护坡要特别注意检查坡面有无龟裂。⑸建筑物混凝土有无裂缝、碳化老化、腐蚀、磨损、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有无变形、填充物流失等。⑹涵闸钢闸门有无表面涂层脱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闸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启闭机械是否运转正常,有无腐蚀,有无异常声响,螺杆有无弯曲变形,钢丝绳有无断丝、锈蚀、接头不牢等,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油路是否畅通,油量、油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机电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准确可靠。日常巡查应着重查看堤防工程总体状况有无明显异常,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现象发生。第二十七条当工程发生一般险情时,河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9第二十八条当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抢修。第二十九条堤防养护修理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堤防养护修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应进行总结验收。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三十条河道管理是指对影响河道输水、防洪及河势稳定等人类各项生活生产活动加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并通过河道整治和河势控制,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等,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加强河道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河道保护意识,维护河流健康,维护河势稳定,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河道可持续利用。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禁止围垦河流。10(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除按规定范围内种植的防浪林、护堤林外,严禁在河道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荻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杆阻水作物。(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河道(包括河滩地、行洪区、蓄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五)已建工程,如影响行洪、排涝或改变溜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清除。(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
本文标题: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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