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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生产月”宣传单一、“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强化“红线”意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全员安全素养,为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坚实保障。二、“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主题。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活动主题为: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2014年6月16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三、《安全生产法》内容摘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二○一四年六月
本文标题: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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