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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第1页,共3页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六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第2页,共3页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第3页,共3页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0日
本文标题:宝莱特: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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