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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小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而造成生产成本波动的情况,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第四条套保业务的原则:(一)公司的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天然橡胶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三)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四)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与公司所需的天然橡胶量相匹配,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五)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审计室负责人以及与套保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业务交易业务核算风险控制稽核审计(审计专员)指令下达(交易员)信息披露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资金调拨会计核算(会计人员)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审批。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3、向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审计专员和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室、证券事务部内设。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将领导小组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达的交易指令传达至期货公司、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2、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3、会计核算员: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4、审计专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5、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6、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套期保值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第三章授权管理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决定套保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套保业务的管理工作。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经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公司的套保业务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上进行。公司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法定代表人批准。第九条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商品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境内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第十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第四章套保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用于套保业务的资金使用量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应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境内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第十三条公司在开展套保业务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期货市场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四条公司套保业务由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执行,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审计部门对其监督。采购部下设套保业务交易员,在套保业务计划获得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采购部组织套保业务的实施,交易员负责具体的套保业务交易。第十五条采购部每月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月套保业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采购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共同编制公司套保业务季度报告,并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套保业务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董事长。第十六条证券事务部应在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套保业务交易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并根据《上市规则》判断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应结合公司的生产情况及现货市场价格行情。在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后,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第二十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帐单传递给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由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将数据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并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七条部门负责人应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第二十一条交易员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境内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汇总并传递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并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前与采购部、财务部及交易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专员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套保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套保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盈利或者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盈亏准备。第二十四条公司套保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套保业务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1、认真选择境内期货经纪公司;2、合理在公司内部设置相关期货业务组织机构,选择安排相应岗位的业务人员。境内期货业务人员要求: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应就套保业务开展以下风险管理工作:1、制定与境内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2、监督境内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3、审查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4、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七条公司境内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1、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境内期货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2、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境内期货经纪公司;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第二十八条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境内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第二十九条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第三十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采购部负责人;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①境内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或风险管理工作程序;②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⑤公司境内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2、风险处理程序:(1)公司董事长及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必要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十五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在确保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对套保业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或其它风险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套保业务。第六章套保业务套保业的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等参与公司套保业务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套保业务情况。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套保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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