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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北关区民政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4、《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8、《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1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1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1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13、《中华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1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1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16、《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19、《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20、《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2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2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2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2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28、《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2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政见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30、《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3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3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3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335、《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36、《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37、《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38、《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第五条39、《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40、《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41、《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北关区殡葬改革所《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5.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行政法规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10.134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43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1983.2.3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23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2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1994.1.237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管理的规定国务院1995.1.158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7.21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1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9.2.3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11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7.11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8.115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11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10.1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4.10.12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12.13河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1.11.1部门规章1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政部1989.8.17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管理办法民政部1989.11.17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9.14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7.206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4.18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8.12.109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5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法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5.251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工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9.9.15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281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1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2000.1.191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1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2001.7.301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8.1政府规章1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89.9.212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省政府1995.11.163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2001.4.64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2.1.15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2.5.1(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004.7.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5.1.16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0.10.1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1.1政府规章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7.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5项〕1.建设公墓审核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7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三)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或规定。”5.企业社会福利性质审核认定。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8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二)行政处罚〔共31项〕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期限停止活动、撤消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消登记。9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2)《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10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社会团体不按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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