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的通知
—1—河南大学文件校发〔2012〕116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2—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高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主要途径,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第三条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设置须紧紧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服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传统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培养和扶持中青年学术骨干;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校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按选聘分离原则进行。经遴选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符合岗位需求条件者,由学校予以聘任。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3—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定期考评与选聘相结合等方式对研究生导师队伍按二级学科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提高导师工作水平。第六条本条例适合学术型学位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按照《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执行。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权利:(一)招生权。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提出本学科研究生录取建议;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尊重考生选择的基础上,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二)培养权。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全程指导、监督。(三)考核权。参与研究生学年鉴定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建议奖励档次;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其学习建议或其他处理意见;对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4—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建议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四)研究生指导小组参与权和组建权。参与本学科或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也可以负责组建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或其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五)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和培养经费使用权。使用学校拥有的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并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六)受奖励权。参与学校及上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种荣誉或奖励的评选,如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等。(七)研究生研究成果署名权。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河南大学”的学术论文,导师参与了指导和审核工作,经与研究生协商,可以署名联合发表,自然科学类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八)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政策建议权。就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培养等问题,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八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职责:(一)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我校关于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招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支—5—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二)为人师表。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的能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教养和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为研究生做出表率。(三)教书育人。发挥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学习态度和科研诚信等情况,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他们具备良好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具有勇于创新、实践、创业的精神和能力,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四)实施和完成培养方案。实施并完成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夯实研究生学科基础,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情况。(五)合作培养。善于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作用,与导师组成员一起共同培养研究生;寻找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专家,联合培养研究生。—6—(六)保证培养质量。培养研究生独立学习、研究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好研究生的学年鉴定、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七)合理使用经费。在学校财务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根据本人科研项目与经费情况,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根据工作量支付一定数额的科研津贴或生活补贴。(八)关心学科点建设。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争取研究经费,培养学术梯队,做好本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承担校内外有关单位委派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或其他学术评价与咨询工作。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7—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及其以上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第十条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二)副教授和55岁以下的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凡申请人为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可不受此款限制。(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已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或参与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能够开出所申请学科1-2门博士生课程,有较为详细的教学大纲;具有独立指导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的能力。(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于国内本学科前列或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或在研国家级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近5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有1篇发表在A类期刊(或SSCI、A&HCI源—8—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A类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际公认的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五)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为所申请学科内的研究方向,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并有能够协助本人指导该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由3名及其以上教授或副教授组成),能提供培养该方向博士研究生所需的图书资料或科学实验设备。第十一条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按校聘副教授对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二)50岁以下的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凡申请人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可不受此款限制。(三)有培养本科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承担过一届本科生的课程,指导过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效果良好;或参与过硕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硕士生;能够开出所申请学科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有较为详细的授课大纲;具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能力。(四)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9—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国际合作、国内横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体育和艺术学科中从事技能性研究者,参加过国际性和全国性赛事、演出、作品展览1次以上),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硕士生。近5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和艺术学科除外)。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2.体育和艺术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从事技能性教学研究的申请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比赛中获得1项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一),论文可减少1篇;3.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五)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为所申请学科内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比较稳定,有能够协助本人指导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由3名及其以上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组成),能提供培养该方向硕士研究生所需的图书资料或科学实验设备。—10—第十二条跨学科申请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尚无本学科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点。(二)符合推动学科相互渗透,促进学科交叉发展,或培育新的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需要。(三)申请人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主持完成或在研有科研项目,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其中,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上述第十条规定,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第四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分为审定增列和认定增列两种方式进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每年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一般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提出申请,也可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在本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中有关的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原则上,其申请的学科须与其作为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相同或相关。第十四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与办法:(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拟申请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新增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跨学科申请人须填写《跨学科新增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证书和研究项目等佐证材料。—11—(二)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跨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632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