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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019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报告8/28/2019目录:•一、办法总则•二、公司治理•三、信息批露•四、股票转让•五、定向发行•六、监督管理•七、法律责任•八、指导思想、背景及意义8/28/20191.非上市公众公司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一、办法总则8/28/2019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发行定向发行超200人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转让定向转让超200人公开转让8/28/20192.公司所遵守的要求:(一)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8/28/2019(三)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8/28/2019二、公司治理•1.公司的治理问题•2.公司的治理结构•3.公司治理所遵循的规则•4.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8/28/20191.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主要包括•(一)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的外部投资影响。公司治理对私人公司外部融资的影响,其中既有机会也有挑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考虑增加对非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要考虑保护非控股股东避免受到控制方的剥夺,以吸引对非上市公司的境外直接投资等。8/28/2019(二)非上市公司有必要增加公司治理的专业人士以保证确立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渠道畅通,尤其是家族企业有必要为非控制股东提供参与公司管理的便利。8/28/20192.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主要包括•(一)建立妥善的机制,平衡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关系。•(二)股份的非自由转让使非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一些非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机制,各种非上市公司也有其适用的法律机制能够达到不同股东之间的制衡目的。8/28/2019(三)非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结构要素。良好的非上市公司也必须具有下列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机制各要素包括:所有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管理费用、财务透明以及足够的信息披露,各要素使利益在管理人、股东和其他资金提供者之间获得平衡,各方通过不同的约定,界定利益以降低监督成本。(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五)非上市公司透明度要求。8/28/20193.公司治理所遵循的规则•(一)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二)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三)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8/28/2019(四)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五)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六)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8/28/20194.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一)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8/28/2019•(二)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8/28/2019三、信息批露•1.批露要求•2.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3.公众公司各管理人员的工件安排及其相关责任•4.信息批露中所涉及其它相关义务和事项•5.制度完善的方向8/28/20191.批露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28/20192.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8/28/20193.公众公司各管理人员的工件安排及其相关责任•(一)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8/28/2019(二)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8/28/20194.信息批露中所涉及其它相关义务和事项•(一)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二)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8/28/2019•(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四)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8/28/20195.制度完善的方向•(一)确立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二)制订具有适应性的信息披露标准。•(三)坚持自律型监管模式。•(四)信息披露程序的再完善。8/28/2019•股票转让: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四、股票转让8/28/2019五、定向发行1.定向发行概念•定向发行: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8/28/2019•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8/28/20192、发行过程•(一)申请: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二)审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8/28/20193、公司发行要求:•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28/20194、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的任务及要求•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8/28/2019监管部门及其职能:•(一)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六、监督管理8/28/2019法律责任产生缘由:•(一)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七、法律责任8/28/2019•(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六)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8/28/2019八、指导思想、背景及主要内容8/28/2019(一)、背景8/28/2019(二)指导思想•1.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许可程序•2.强化公司自治,发挥中介机构作用•3.严格防范风险•4.实行分层管理•5.明确监管边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8/28/2019(三)、意义1、准入机制的市场化2、促进了场外交易市场发展8/28/2019谢谢!
本文标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总则附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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