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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OS-SR-012-2016A/0 1/ 1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预防和减少尾矿库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各尾矿库生产运营单位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尾矿库管理职责第三条矿山企业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集团公司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各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各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Q/ZJ-OS-SR-012-2016A/0 2/ 2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二)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对各单位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参与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负责编制尾矿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五)协助尾矿库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工作。(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各项检测项目。(七)定期组织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八)按《尾矿库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应急总指挥做好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向矿区领导及单位安全生产部门汇报。同时本土项目要向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外部项目由所在单位(矿、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并负责做好尾矿库员工及相关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Q/ZJ-OS-SR-012-2016A/0 3/ 3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安全职责:(一)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技术,执行矿、厂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排放、筑坝和水位控制与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深入尾矿库现场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各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做好废水处理和监测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工安全操作规定及职责:(一)尾矿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三)掌握尾矿库运行管理有关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尾矿库防洪应急有关要求,并按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四)暴雨季节,夜间到大坝巡查时,必须有2人以上,凡夜间巡查必须随身带好照明灯具和穿戴好劳保用品。(五)做好尾矿输送、排放、筑坝、防洪排洪、坝体检查、位移、渗流和浸润线观测及记录等各项工作;每日对坝体和排洪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同时观察库区水位变化、周围山体、边坡及排渣场的情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工段、车间、Q/ZJ-OS-SR-012-2016A/0 4/ 4 厂部及调度室汇报,并形成尾矿库日检查记录。(六)及时清理排洪设施中的杂物和沙石,确保排洪沟的畅通,防止地表水进入库区。(七)做好坝体浸润线的日常观测工作并形成记录,保证库区内水位不超过安全要求,平时要确保库区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符合要求,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达不到要求时,应启用斜槽(竖井)盖板控制库区水位。(八)做好库内、坝后集渗池抽水工作,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水,遇雨季缩短周期,并做好抽水量,水澄清程度,泥沙情况等记录。(九)如出现大坝边坡滑坡或排洪通道因塌方被堵塞及大坝出现裂缝、渗漏或管涌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调度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尽快组织人员及工程机械进行抢险。(十)大雨或暴雨期间,必须24小时对大坝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排洪系统的畅通,同时开启斜槽(竖井)盖板,尽快降低库内水位,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向车间、厂部及矿调度室汇报。第三章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安全评价等相关单位的资Q/ZJ-OS-SR-012-2016A/0 5/ 5 质审核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三)项目相关的勘查、设计、验收等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项目完成设计可研后,要委托评价资质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的内容应能反映: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第十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分析计算。尾矿库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二)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Q/ZJ-OS-SR-012-2016A/0 6/ 6 (三)渗流计算及设计洪水计算分析(四)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五)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施工。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尾矿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基建部门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第十三条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864-201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章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内容、要求及方法Q/ZJ-OS-SR-012-2016A/0 7/ 7 第十五条尾矿输送、筑坝与排放(一)安全管理要求:1.操作人员要求。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水和排渗设施的尾矿作业相关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管理要求持证上岗。编制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2.维护要求。(1)输送设备设施维护:岗位人员每班对尾矿输送主管及支管、中转分配站、闸阀等设备进行检查,防止输送设备、线路损坏,导致堵、漏、跑、冒现象发生,确保输送设备设施没有损坏,处于安全状态,保证输送量。(2)排洪构筑物维护:对库区排水斜槽、排水井、截水沟、排洪隧洞等排洪设施组织定期检查,对损坏、淤堵排洪设施立即安排修缮、清理。(3)回水设施维护:对库区及截渗坝的回水船泵、回水管路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4)观测设施维护:对位移、水位、浸润线等观测设施等进行检查,对损坏的相关设施立即安排修复。3.检验、测试及试验要求。据需要做好尾矿浓度、组分、粒度和筑坝尾砂的物力力学、抗剪强度、粒度等进行取样试验分析。4.报废要求。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对无法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物资等应及时登记报废,避免因使用已报废的设备、物资造成尾矿库运行管理安全事故发生。(二)尾矿浓缩与输送Q/ZJ-OS-SR-012-2016A/0 8/ 8 1.加强尾矿输送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输送设备设施没有损坏,处于安全状态。对主输送管道管壁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渗漏闸阀要求立即更换。2.要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放的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求对每班记录排放量。(三)尾矿排放与筑坝1.上游式筑坝法,应在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设计对防洪安全要求。(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4)滩面无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5)放矿浆时应有专人管理,严禁离岗。(6)冬季气温较低结冰时,还应采取冰下放浆措施,避免产生库内“永冻层”出现坝体稳定安全隐患。2.应采取措施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3.每期子坝堆筑前应按要求进行岸坡处理并做好隐蔽工程记Q/ZJ-OS-SR-012-2016A/0 9/ 9 录,堆筑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3)尾矿筑坝质量。4.尾矿坝堆积坡比不能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坝外坡面维护工作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如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第十六条水位控制与防汛(一)库内水位控制管理规定1.尾矿库的排水井、斜槽、隧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经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维护记录,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保证滩长和安全超高满足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加大回水量,确保坝体安全。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二)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在满足选厂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本文标题: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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