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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建质字〔2010〕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根据《办法》要求,各质监部门具体实施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各方要充分认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将其作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投诉、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手段,认真抓实、抓好。-2-二、广泛宣传。各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建设各方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深入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等传媒手段,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强大的外部舆论监督环境,增加各参建单位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各质监督机构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分户验收标准,加强对该工作过程的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监督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要责令改正。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终止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4-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5-(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6-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7-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8-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名称房(户)号建设单位验收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主要验收内容验收记录1楼地面、墙面和顶棚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2门窗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3栏杆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4防水工程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5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6给排水工程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7电气工程接地、相位、控制相配备、开关、插座位置8采暖工程采暖设备安装牢固、渗水9建筑节能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10其它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合同约定其他内容分户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物业或其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注:本表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物业、户内张贴、质量保证书各一份)-9-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结构/层数建筑面积(m²)总户数验收内容验收情况验收户数户内公共部位其他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章)项目经理:技术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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