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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文件鲁财教〔2007〕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三日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第七条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第四章评审第八条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5〕40号)同时废止。附表: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附表: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性质出生年月入学日期学号专业备注合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经办人:联系电话:鲁ICP备05007216号版权所有@山东省教育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电话总机:0531-86161888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标题: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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