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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鲁教院字[2007]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预算管理行为,发挥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综合性、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预算管理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责权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第三条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学院预算由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四)审议、批准学院预算建议草案;(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六)审查、批准学院的决算报告。第五条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预算草案;2(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院预算建议草案;(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六)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第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系、分院、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提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二)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具体预算草案;(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第七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3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行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第四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二条学院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主要是根据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测算学费、住宿费和培训费的收入数。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4(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第十四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一)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专项公用支出。1.工资福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和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主要是按单位人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的标准考虑预算年度人员增减情况及增资情况测算。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奖学金、助学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主要是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执行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3.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按照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参照往年支出情况,考虑预算年度有无特殊情况等因素测算。4.专项公用支出专项公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等。根据学院的发展情况和预算年度的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5(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第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第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省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9月份,由财务处向全院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第十八条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和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上报省教育厅(一上)。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院长办公会和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报省财政厅(二上)。第二十条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院内部预算执行格式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经费使用说明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经费使用说明,经院长办公会和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形成院内正式经费预算。第六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一条学院预算作为经费控制和部门考核的依据,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二条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第二十三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6按批准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给予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第二十五条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在学院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两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两万元至五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份根据学院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当年的预算调整方案。个别部门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专项补助,首先写出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后送财务处汇总,按经费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第二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各部门按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7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将书面总结交财务处。第七章决算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二十九条决算报表完成后,须经院长办公会、院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十二条学院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文标题:山东省教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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