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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王庆云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责任的内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责任的内容。对负有责任的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员责任追究的内容。追究责任的对象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负有责任的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部门、单位食堂等非营利餐饮服务组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行政追究对象的高、地条款)。责任追究的方式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是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题: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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