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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DB34-T1469-2011
1J11903-2011DB34/T1469-201111总则1.0.1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1.0.3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1.0.4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5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6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0.7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2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0.1居住区urbansettlements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2.0.2居住小区residentialarea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residentialgroup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开关站(开闭所)switchgearstation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3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2.0.5配变电所distributionroom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2.0.6箱式变电站Cabinettypetransformerstation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2.0.7环网柜ringmain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2.0.8电缆分接箱cablebranchbox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2.0.9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2.0.10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poweruserelecoerergydataacquiresystem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4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2.0.1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electricenergydataacquireterminal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2.0.12集中器concentrator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2.0.13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unit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居住区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5建设。3.1.2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3.1.3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4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3.1.5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3.2供电规划3.2.1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2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3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6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4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5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3.2.2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3.2.3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m2的规划要求。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3.2.5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3.2.6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10(6)kV和380/220V。3.2.7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73.2.8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3.2.9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10kV专用线路。3.2.10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材质应采用铜芯。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3.3.2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表3.3.2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避难层用电、客梯一级*8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配套设施室外道路照明、门卫(值班室)照明、小区安防系统、电信运营商机房二级公共建筑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3.3.3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93.3.4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5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3.6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7条的规定。3.4负荷标准3.4.1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4.2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3.4.3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住宅建筑用电指标户型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电能表(单相)AS≤50410(40)AB50S≤90610(40)AC90S≤120810(40)A10D120S≤1501010(40)AE150S≤2001215(60)A注:大于200m2的住宅每增加10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80~100W/m2。3.4.4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的规定。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办公、宾馆、饭店80~100中小学校、幼儿园30~50商业一般商业80~100汽车库15~20大中型商业100~1503.4.5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3.4.5选取。表3.4.5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表3.4.4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11需要系数4户以下12户以下14~12户12~36户0.812~24户36~72户0.724~100户72~300户0.6注:1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2居住区住宅建筑部分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6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3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KΣ值可按0.85~1配置。3.4.6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5.1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定,配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3.5.2居住区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12用开关间隔;2配变容量在2000kVA-4000kVA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3配变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一、二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4居住区内单个配变电所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5居住区内部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3.5.3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多层居住区供电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压电网。3.5.4居住区内住宅建筑用电和配套公建用电系统应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建筑用电范围:住宅、别墅和具备符合规范、有独立产权且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小型商铺、办公楼等设施;2配套公建用电范围:居住区内配套公建及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照明、消防、动力(电梯、风机、水泵、锅炉等)、居住区内设备(电信、有线电视、监控等)间、车库和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以上的商铺、办公楼等设施;3含一、二级负荷的配套公建配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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