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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书学号K123020**姓名胡***所在院系法学院学位级别博士□硕士□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公众参与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导师姓名陈***入学年月2012年9月安徽大学研究生院制年月日填姓名胡**学号K123020**联系电话1导师姓名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位类别□学历博士□学历硕士□同力硕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论文题目公众参与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论文(设计)选题来源:自主选题论文(设计)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发展趋势,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5000左右):一、研究目的与意义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也因此全面进入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思想观念、利益格局均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大量的矛盾,比如收入分配不均、政府群众关系僵化、劳资矛盾、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而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群体性事件,作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不可避免的产物,由于群体性事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国共产党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强调指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那么,在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新世纪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紧张局面,已经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就成为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的崭新而又紧迫的社会课题。群体性事件,集中体现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研究群体性事件,有助于正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政府从总体上把握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与方法,不断提高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治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研究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二、国内外发展趋势(一)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先于国内,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该类研究在西方学术界统称为社会冲突理论,它不是一个专门的学派,而是存在于现当代西方社会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学科的一股以社会冲突现象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社会思潮,它对社会发展中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治理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对于我们科学地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在西方社会学著作中,群体性事件一般被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将“集合行为”定义为“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相互刺激”。对于集群行为中群体违法行为,如球迷闹事行为和集会、游行、示威中所发生的闹事行为等则直接称之为骚乱事件。关于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和防治的理论主要是马克思、韦伯、齐美尔以及科塞四位大师的社会冲突思想。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论注重阶级冲突和社会暴力革命,强调用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矛盾;韦伯的权力冲突论从多纬度的社会不平等来说明社会冲突的起源,他还认为领袖人物和组织同样是社会冲突的关键因素;齐美尔的建设性冲突论注重各种类型的社会冲突;科塞接受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的社会有机体论下,首次提出“冲突理论”这一术语,科塞着重指出,由于利益分配不均,人们首先在心理上、情感上质疑分配不均是否合理,然后发展到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由于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日益增强。当疏导不满的渠道不存在时,当人们向上流动的愿望受到阻碍时,冲突产生。(二)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关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和发生机制都有深入的研究,大都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予以分析的。吴明君在《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既有个体和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罗裕冲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一文中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可以分类为:根本原因、基本原因以及直接原因。陈晋胜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包括对合理化要求的失望、处置方法上的简单性、干部作风腐败和水平低下、领导的官僚作风、经济格局的变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防治,胡鞍刚、周建明、王绍光等在其主编的《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殴》一书从预防角度阐述了通过不断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简介》一书中则从中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机制和公共危机管理的社团机制等方面,详细地阐述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全球化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复合治理以及应对等方面的问题。此外,大量的论文对此都有研究。例如黄龙的《基于政府公信力的群体性事件防治研究》首次从公信力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治进行了分析;章艺文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一文中,则试图从法律角度提出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路径。虽然目前学者对群体性事件有深刻的认识,但是研究大都立足于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着重关注群体性事件概念与类型化、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以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理等。而且分析群体性事件所依据的理论大都是借鉴域外的社会运动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危机管理理论等理论,这些理论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以及关键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依据国外理论探讨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停留在经典理论的阐释与概括性的静态描述。而且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也不一定利于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法治化,因而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角度去探讨群体性事件的防治就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我国行政法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不多,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上。其中杨海坤教授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由于处置过程中协商机制的缺失、法律设限过严、纠纷处理机制羸弱三个原因导致的,因此群体性事件应当从通畅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三个路径予以化解。王学辉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由于政府政策的失衡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公民利益,而依靠现有的法律救济渠道又难以达到救济之目的,利益受损的公民方采取群体性行为。也有学者从法律程序的角度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于法律程序失效导致的,因此保障法律程序功能的发挥方可化解群体性事件。就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有学者基于自力救济理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公民合法权益受损而法律救济失灵导致的自力救济行为。此外有学者基于对行政法治理模式的思考,认为传统的“压制型”治理模式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群体性事件,而基于“平衡论”的“回应型”治理模式则因其具有的多种功能可从根本上化解群体性事件。综上可以发现,虽然行政法学者从自力救济、法律程序、纠纷解决机制、平衡论等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并提出相应的化解路径,但是对于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法律预防制度分析不足。本文立足于公众参与理论,结合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从行政法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与产生的原因,并推导出群体性事件的体制症结,从而探讨公众参与在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价值,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源头上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参考。三、论文设计内容(一)论文设计基本内容本论文在结构上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结构,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自建国以来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出现由政治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转变,这种转变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而同时进行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法律化,为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机制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产生原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与弱势性、参与主体利益的同一性或者相似性、非法性与合法性交融、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的共存等法律特征。第二部分中主要对群体性事件的属性和体制症结进行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属性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化解方式的选择,也决定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通过对群体性事件成因的总结,可以发现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政治、法治、社会等三个方面的因素,而进一步分析,发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症结在于公众参与不足导致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调节制度的失衡。公众参与也因此成为群体性事件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三部分中主要是对公众参与进行全面的分析。目前学者对公众参与的研究主要从权利角度、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制模式三个层次予以分析。而三个层次的分析都在表明公众参与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变化趋势,公众参与已对于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私人之间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公众参与的兴起,促进行政法制模式的由传统的管理式行政模式向参与式行政模式的转变。相比传统的行政模式,公众参与的平等性、互动性、法律性等特征已成为行政治理的优势。就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其主要源于参与民主理念的兴起与实践,参与民主理念认为仅仅依靠代议制民主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无法为行政过程提供充足合法性资源,因此行政过程亦需要公众参与来实现行政过程的民主化、正当化,而且公众参与也符合人民主权、法治、程序正当等法律理念。文章最后通过分析,认为公众参与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四种价值:增进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增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遏制权力腐败以保障公民权益。公众参与不足本身作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症结,而公众参与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又具有上述四种价值,显然,公众参与可以作为预防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路径选择之一,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建立周延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基础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尽可能的提前减少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利益冲突,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二)论文大纲公众参与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一、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定位(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内涵(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特征二、群体性事件的属性与体制症结(一)群体性事件的属性(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症结三、公众参与的理论阐释(一)公众参与的内涵(二)公众参与的基本特征(三)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四、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路径——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必然选择四、论文研究方法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查找和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炼借鉴内容予以创新。根据本研究选题和研究目的的需要,通过收集有关群体性事件和政府公信力的文献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从而了解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状况,并对国内外关于群体性事件和政府公信力研究的现有成果和不足进行评论。2、案例分析法本文主要通过对最近一个时期内,国内群体性事件及其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进行了展示,通过实例展示其现实事实及其理论背景。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方法是把一组具有一定相似因素的不同性质物体或对象,安排在一起,进行对照比较。在本文中,纵向上通过对比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防治与建国时期的群体性事件防治建设,探析如何在公众参与角度来预防群体性事件;横向上,通过分析外国对群体性事件预防的路径和进度,寻求可以借鉴的制度和路径。论文(设计)的创新点及特色:论文选题为公众参与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群体性事件本来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概念,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防治基本上是从政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语义分析,而本论文,则从行政法的角度,以公众参与为视角,试图寻找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弥补现有理论的不足。命题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意义。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开题报告会记录导师1姓名学
本文标题: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公众参与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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