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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越矿业有限煤矿高家岩煤矿工会管理相关制度汇编2017年8月黔越矿业有限煤矿高家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17年1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为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组织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职权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第十三条、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高家岩煤矿工会委员会。黔越矿业有限煤矿高家岩煤矿工会工作管理制度2017年1月工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组织是在党组织领导下联系员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员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为加强煤矿工会组织建设,理顺各集团(板块)基层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规范工会工作程序,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会员管理,明确工会组织职责,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发挥好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组织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煤矿新的组织架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工会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此制度适用于高家岩煤矿工会管理。第三条煤矿办公室为工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工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全煤矿的工会工作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等工作。第二章工会组织设置与管理第四条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分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小组(选举组织员1人或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分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女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工委员1人。第五条符合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集团(板块)所属各单位成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由各单位向煤矿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煤矿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六条煤矿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各分会组织每届任期3—5年,其委员会候选人及分会主席、小组长人选需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批,并按法规程序进行选举,如有特殊情况或需延期、提前换届,须报煤矿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七条煤矿工会的隶属关系为:煤矿工会对集团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所属分会、工会小组进行管理。第三章工会工作和基本任务第八条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工作方针,领导重视、锐意创新,有组织、有学习工作计划、有具体措施目标,不断完善、健全工会工作与组织建设制度。做好工会干部与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切实提升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会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第九条工会组织要积极为会员与员工创造条件,建立“职工之家”或“职工小家”活动室和必要的宣传文化阵地,因地制宜地积极组织会员与员工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第十条抓好会员队伍稳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维护好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益。二是维护员工的民主政治权益,认真抓好“职代会”建设和“会员代表大会”任务目标、落实工作。三是发挥好妇女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女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好女工的专项保护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深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企务公开的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拓展企业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渠道,充分听取员工对企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员工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焦点事项及时公开,使工作落在实处。第十二条为员工办实事,积极开展有益员工身心健康的宣传思想教育活动。紧密围绕煤矿大局和党委中心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煤矿内部文化阵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会工作动态与实践经验,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员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煤矿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员工与煤矿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煤矿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五)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员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六)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员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员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员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员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第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基本任务:(一)听取基层工会及所属单位经费开支使用的汇报;(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五)遇有阻挠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八)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一级工会反映。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任务:女职工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妇女组织,其工作任务是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结合煤矿的实际,做到:(1)团结、带领女员工,发扬“四自”精神,在企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2)维护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员工的行为作斗争。(3)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员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4)对女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员工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5)积极会同工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员工工作。第四章会员会籍管理第十六条工会会员组织关系转接。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随同人事关系一起转入。第十七条会员有退会自由。由会员本人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第十八条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第十九条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煤矿工会保留其会籍。第二十条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待新单位组建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但必须按程序办理保留会籍的相关手续。第五章会员发展工作发展工会会员,壮大工会组织,是提高工人阶级组织程度的重要手段。工会组织要经常注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要及时吸收为会员。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企业工作、生活,有经济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包括长期合作的农民工),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第二十三条凡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员工,须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基层工会组织通过,煤矿工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第二十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第二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二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为员工做出表率。(四)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国家与企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和谐友爱风格,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第六章工会经费与会费缴纳及管理第二十七条工会经费的来源,每年按本单位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第二十八条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劳务煤矿劳务务工、个人经商、没有稳定收入的流动会员,每月交纳2元。第二十九条工会会员的会费一般每月缴纳一次,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第三十条工会会费由煤矿工会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工会会费,按半年上解给煤矿工会委员会,缴纳的工会会费的60%上交煤矿工会委员会统一使用。第三十一条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第三十二条工会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其所在工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的会员,按自行退会处理。第三十三条会费收缴:会员每月8号前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会费,各基层工会组织分别于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煤矿工会按比列上交上半年和下半年会费,同时出具收缴报告单(工会经费收据),不得少交或拖延。第三十四条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收缴、上交、收入、支出会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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